时间:2014-12-28 12:54:2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8〕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使用行为,推进逾期贷款催收和管理制度规范化。保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每月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有效控制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根据四川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机制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互助性体现在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解决购建住房资金不足的困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的资金,属广大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借贷职工不按期还本付息,或逾期不还,就会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坏账,影响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造成公积金运营风险,侵犯其他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目前,随着我州各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的增多,逾期贷款事件有所增加。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催收工作机制。由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牵头,组织州监察局、州纠风办、州直工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人行、受托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商业银行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情况、逾期贷款形成原因和潜在风险,制定催收逾期贷款工作措施,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齐抓共管,减少或杜绝逾期贷款行为的发生。
二、强化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责任制度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住房贷款规定,对逾期贷款采取以下催收措施。
(一)对逾期一至三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通过电话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借款人逾期原因,提醒借款人及时还款。对三期以上六期以内的逾期贷款通过书面通知、逐户上门调查、与借款人面谈等形式,调查借款人逾期原因,督促尽快还款。对恶意拖欠的,州纠风办和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联合在新闻媒体公布名单,促使借款人按时还款。
(二)对逾期六期以上的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商业银行进行逐户重点审查,州县市纪委纠风办与借款人所在单位纪委或监察室负责人联系,通过纪律约束、纠风措施,督促借款人还款。催收无效的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发律师函,告知借款人违法后果,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州纠风办联合发布公告责令限期还款,仍不还款则向法院起诉。情节严重的纪委还应找借款人单独谈话,对拒不还款、态度恶劣的,可以对借款人停职检查。
(三)对逾期一年以上的除采用纪律、行政、信用、法律诉讼措施外,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法律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要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该系统将逐笔跟踪借款人还款信息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进行反映,凡所有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将被记录为不良信用,且相关不良信用记录将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留存较长时间,个人信用报告要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贷款、信用卡、担保等)的重要参考工具和日常参考工具。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管理工作
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与州人行、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银监局、州国资委、州总工会密切配合,做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并结合“六查六纠”中“查管理运营风险,纠正危害资金安全完整的行为”的工作环节,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各司其职,纠正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行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切身利益。
(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凉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试行办法》,做到贷前审查(对借款职工贷款条件,购房、建房真实性、有无债务、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度进行审查),贷中审批(对借款人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认定,必须落实抵押物、质押物和保证等担保方式,严格抵押物价值的审查和家庭收入与还款能力的计算,从措施上保证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出现风险时,有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处分手段),贷后监督(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每月与会计账、银行账进行核对,并提交个贷报表,全面掌握各家商业银行还款动态)。按照不同逾期贷款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借款人联系不上、死亡、离异、工作变动、拒绝还款,抵押物发生拆迁或抵押金额变动,或逾三期以上贷款的,要向州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异常情况报告》,保证州中心掌握情况,及时处理。
(二)州财政局、州审计局要监督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 有关规定,每年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并通过州管委会批准,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坏账处置办法》,保证措施到位,防患未然。
(三)州监察局要从纠风角度,针对我州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行为,制定相应规定,予以纪律约束。对逾期还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严肃处理。
(四)州人行和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要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引入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机制,办理银行要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查询报告,作为审查是否办理贷款的参考依据,并在适当时候开通住房公积金查询用户业务。同时,要定期与贷款受托银行进行数据核对,对于连续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人,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与贷款受托银行核实数据后进行公布,并通过人民银行采取措施限制这部分贷款人在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信贷业务(贷款、信用卡、但保等)。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单位应积 配合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大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准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借款人的组织纪律约束,将个人信用纳入职工道德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来管理。对贷用住房公积金拒不还本付息,侵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益,造成住房公积金风险的职工,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