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54:2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调剂暂行办法
(广府办发〔2008〕96号)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条 为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元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广府发〔2005〕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市级调剂制度,实行“统一管理、计划控制、市级调剂”的管理办法。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收、待遇支付及其监督管理,执行统一政策。
第四条 根据市本级、县区参保人数、扩面计划数、平均医疗费水平等因素,确定县区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计划。
第五条 各县区以上年实际征缴总额为基数,按5%上解调剂金,每年分四次于每季度的 个月上旬上解到指定银行账户。
第六条 对市本级、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实行总额与指标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根据各县区已参保人数和省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确定,医疗费用支出总额与指标,根据上年度医疗费消费水平,适当考虑医疗费增长因素综合确定。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计划超额完成后的医疗费合理超支部分,予以确认;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未完成的,其医疗费用支出计划相应调减。
第七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本级、县区,其当年统筹基金支出超计划的30%以内部分,属于调剂金使用范围。
(一)严格执行全市统一政策;
(二)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
(三)完成当年年度目标任务。
第八条 符合调剂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调剂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当地自行解决。未完成当年基金征缴计划的县区,由当地财政补足计划任务的差额后,按上述办法调剂。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 的市本级、县区,不属于调剂金使用范围。
(一)未严格执行全市统一政策;
(二)未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
(三)未完成当年基金征缴计划又疏于管理;
(四)当年统筹基金支出超计划的30%以上部分。
第十条 若当年全市需调剂的总额大于调剂金累计可使用额,其缺口由当地财政先行垫付,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将按“收支平衡”原则及时调整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立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监管制度,引入准入退出竞争机制。对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市医保部门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县区医保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本暂行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