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加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4-12-28 12:54:5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10-09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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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1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加强我市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泸州市加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为了切实加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川劳社发〔2008〕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发〔2008〕2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高度重视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社区作为城镇的基层组织,具有贴近群众、了解群众的优势,承担着很多涉及民生问题的重要工作,是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窗口,是落实就业政策,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发展的重要依托。加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改善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环境,促进充分就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和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高度重视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从机构、人员、经费、业务管理等方面保证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正常运行。

  二、加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建设

  各社区都要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统一名称为“XX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办理本社区公共就业和其他劳动保障各项服务工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所需工作人员,按照泸市府发〔2008〕26号文件第二十条的规定配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聘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公益性岗位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具有适合本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需要的服务场所,配备开展工作需要的计算机、打印机和电话机等办公设备,有条件的社区要尽快实现计算机联网。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建立各种台帐、就业失业数据库等基础性工作,设置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布专栏。

  为保证社区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所需经费,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补助各社区专项经费5000元,区县财政匹配5000元,由市、区县财政安排解决。

  三、明确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职责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切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认真开展劳动保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组织开展辖区内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再就业服务,为辖区内居民参加各项社会保障提供政策和经办服务,协调辖区内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

  区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管理,对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基础性工作情况和开展各种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本级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报告相关情况。

  市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指导,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考核办法,并指导区县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对各区县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向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报告相关情况。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落实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人员、经费、工作场地和办公设备的落实,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四、加强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要求和奖惩

  全市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工作场地、办公设备和基础性工作应在今年底前落实。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在12月份对各区县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市财政每年对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专项补助经费年初不下达,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组织检查组,对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工作和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区县配套经费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对工作达不到要求和配套经费不落实的区县,市财政按比例扣减区县的经费补助。

  对省、市命名的充分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每两年组织1次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充分就业社区”、“信用社区”资格。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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