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补助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58:5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4-10-25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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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补助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4〕17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24号)和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粮食补助改补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川财建〔2004〕94号)精神,从2004年起,我市退耕还林粮食实物补助改为现金补助。为加强粮食补助资金管理,推进退耕还林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补助金足额兑现到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搞好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新老政策衔接 无偿向计划内退耕还林户提供的粮食补助标准不变,补助的粮食按每市斤粮食(口粮、原粮,下同)补助现金0.70元,市上按此补助标准对区(市)县实行包干使用。从2004年起,在区(市)县将原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实物改为现金后,取消原各区(市)县上缴市上的退耕还林调粮运费。2003年退耕户的粮食补助,继续按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和2004年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及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挂帐及财政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成财建〔2004〕54号)的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办妥挂帐划转工作。 二、加强资金筹措、拨付和管理 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和管理。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粮食补助资金后,要尽快通过“ 储备粮油补贴”专户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 储备粮油补贴”专户下单设明细帐,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 粮食补助资金分两种情况拨付。一是对当年新增退耕还林的补助,市财政局分上下半年两次拨付,县、乡镇财政部门按规定分两次及时兑付给退耕户;二是对以前年度已退耕且验收合格的,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拨款后3日内拨出,确保县、乡镇财政在每年5月底之前一次性兑现到户。2004年的粮食补助资金(不包括2004年新增退耕的补助资金),县、乡镇财政须在10月中旬兑现给退耕户。 三、组织好退耕还林粮食补助金发放 各区(市)县要按不低于省上规定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金标准兑现给退耕户。粮食补助金的发放,由县、乡镇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原则上采取由乡镇财政所在乡镇金融机构为退耕户开设现金补助存款户发放存折或存款卡;对发存折或存款卡确有困难的,也可采取直接对退耕户发放现金的办法。对确需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区(市)县财政局要会同同级林业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同时抄市林业局、省农业发展银行,经批准后实施。 粮食补助金的发放要公开透明。县级林业部门要及时对按计划完成退耕还林任务的农户进行检查验收,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验收结果计算补助资金。上述内容须由乡镇政府在村组张榜公示1周,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示、核实调整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报县级政府核准,县财政根据县政府核准的结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收到拨款后10日内据实兑现到退耕户。 及时向退耕户发放粮食补助金。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2〕9号)规定,对以前年度已退耕的面积,按上述程序,乡镇财政所收到上级补助款后按规定时间向退耕户发放补助资金;对当年新增的退耕还林计划面积分两次发放粮食补助金, 次在完成整地并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上述程序,预先兑付部分粮食补助金;待苗木成活率验收合格后再按上述程序兑现补助资金余额。林业部门要及时将核准的检查验收结果送本级财政部门,以利于兑现工作顺利实施。 四、及时清算粮食补助资金 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反映,年终清算”。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林业、农业发展银行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部门报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季报》,反映本地退耕还林进展和现金发放情况,同时抄报上级计划部门。日历年度结束后,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林业、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林业部门对工程的验收情况及有关政策,办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决算,于次年2月10日前,将决算报表报市财政局、林业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备案。 五、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退耕还林粮食实物补助调整为现金补助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兑现到户。各级计划、财政、林业、粮食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研究政策,落实措施,把工作做细做实;各级林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及时将省天保办《致全省广大退耕还林农户的公开信》(附后)印发到户,张贴到村组,做到政策家喻户晓;各级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退耕还林的审计力度,严禁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在粮食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中,各地要切实做到“四个到户”和“五个不准”。“四个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资金兑现到户;“五个不准“,即:不准用粮食补助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集体代领,不准无故拖延补助资金兑现时间,不准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退耕户的负担。 附件:四川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全省广大退耕还林农户的公开信》(略)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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