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3:07:2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12月12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 的,给予警告,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车辆行经交通事故现场,强行通过、损毁事故现场的; (二)阻碍交通警察指挥管理的。” 2、删去第五十五条中“可并处或单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字样和第四项。 删去第五十六条中“可并处或单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字样和第九项。 删去第五十七条中“可并处或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字样和第三项。 3、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对机动车驾驶员给予警告或处20元罚款。”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