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3:08:02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下发以来,特别是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我省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整 顿土地市场,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违法批地、供地、非法转让土地或利用规划许可证、红线图等炒卖土地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切实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有土地供地管理,严禁违法供地国有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必须逐宗备案并进入土地储备库,凡未“入库”的,不得进入供地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划拨供地目录》的规定划拨土地,其他用地必须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供地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开发区管委会”、“小区办”、“城建办”、“干道指挥部”等任何单位不得违法批地、供地。严禁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供地方式、供地地价,严禁扩大划拨供地范围和协议出让范围,严禁为无项目的开发商违法供地、“圈地”。 二、加强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严禁违法处置土地加强对国有企业土地登记管理,明晰企业土地产权。加强地价评估及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工作,量化土地资产。加强土地资产处置的管理,以理顺财产关系。加强土地资产运营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估价 结果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制国有企业只有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方可在使用年限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明显低于 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三、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严禁农村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等手续。严禁以联建方式、集资建房 等方式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农民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严禁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严禁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严禁以“果园”、“庄园”等名义进行招商和炒卖土地。严禁未经批准改变农林用途搞别墅、渡假村、娱乐设 施等房地产开发。 四、加强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管理,严禁炒卖土地以出让和 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达到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在受让方和承租方付清全部出让金和租金后,方可进行交易。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 行转让、出租、抵押、联建联营等交易的,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或土地收益后,方可进行交易。严禁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严禁开发商囤积土地,炒 卖土地。严禁以加名、减名、更名等方式变相“炒卖”土地。对已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必须限期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五、完善土地市场制度,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各地要努力建立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为土地供求各方提供交易信息和安全的交易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业务机构提供业务“窗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业务和监管职责,对进入土地有形市场的土地权属、 转让条件进行审核,并公开挂牌交易,提高交易机会,降低交易风险和成本。健全建设用地和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除涉及 安全的保密性用地外,其他建设用地的供地计划、用地者和用地条件等要向社会公开。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当地的基准地 价、标定地价更新,并根据基准地价和市场地价水平,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协议出让最低价按规定经上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发挥地价对土地市场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各级政府要健全地价审核制度。土地招标拍卖底价、协 议出让、租赁价格和政府土地收购补偿价格等的确定,必须按规定进行土地评估,由集体审核和决策。评估结果和成交价格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法供地、炒卖土地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各级公安、监察、国土、法制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行政执法、司法工作,坚决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0 〕65号)的要求,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对违法批地供地、非法转让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利用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变相炒卖土地,以加名、减名、更名等方式转让土地,或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非法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按非法转让土地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果园”、“庄园”名义进行招商和炒卖土地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