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12-28 13:08:0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0-06-29 关键字:
【阅读全文】

(2000年6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 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4>规章进行修改,对1>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规章(4>) (一)《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修正) 1、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收入收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 有关规定制定”。 2、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1995年8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删去第六条。以后各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四川省劳动监察规定》(1995年10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第二十五条中的“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可以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四川省企业招收职工规定》(1996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1、在第二十三条中的“并可按每招收一人给予3000元至5000元罚款的处罚”之后,增加:“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2、在第二十四条中的“并可按每招收一人给予3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之后,增加:“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4>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二、废止规章(1>) 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10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三、重申有关规章的规定(2>) (一)《四川省粮食购销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1、第二条的内容为:“本办法所指粮食,是指稻谷、小麦和玉米。” 2、条文中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表述维持不变。 (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为: “根据 、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资金统一筹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等职工劳动保险制度,提高劳动保障的社会化程度。 “(一)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费由 、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企业缴纳部分,按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税前支取;职工缴纳部分,由企业按规定代扣,并记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在完成全年生产和上缴税利任务后,可为职工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从企业工资储 备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中提取,一年不超过两个月的工资总额。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必须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并免征工资调节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 “(二)待业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待业保险金,按规定的比例和办法在税前提取,按时足额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就业业务机构缴纳。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后,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劳动就业业务机构在及时发放待业保险救济金的同时,积 开展待 业职工的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并从待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中支付。 “(三)工伤保险制度。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按行业或企业工伤风险程度、伤亡事故率及职业病费用率实行差别费率,由企业缴纳。对于工伤人员,实行‘无责任补偿’。劳动部门依法对企业工伤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医疗保险制度。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由企业负担的部分,按 规定提取和支付;个人负担的部分,按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承担。为保障职工的大病治疗,由社会保险机构组织实施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 “(五)逐步建立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