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管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3:10:3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2-04-13 关键字:
【阅读全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管理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2]5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管理的意见》,经市国有资产重组及股份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管理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和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针对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中,企业以优惠的价格获得了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在改变改变土地用管时,土地收益政府未参与分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改制后转让土地并改变土地用途的,其转让交易必须在土地市场内进行挂牌交易或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协议收购。 二、国有企业改制后,以联合建房或自行开发方式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新的土地用途重新进行地价评估。 三、国有企业改制后,凡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部门按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土地用途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并向政府缴纳不同用途的土地收益。 四、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的,以挂牌交易成交价或新的土地用途的评估价减去企业改制时该土地处置价的差额作为计算土地收益的基数,其中65%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35%交政府。 五、交政府的土地收益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取,市政府统一支配。 六、对东郊搬迁企业和其他搬迁企业,改制后土地管理按市政府成府发[2002]4号文件执行。 七、其他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成国土发[2000]11号文件中,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按评估价的5%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额的规定不再执行。 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二零零二年三月四日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