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3:11:48 作者:楹庭律师团
(1997年11月10日成办函[1997]80号文同意,由高新区管委会以成高管发[1997]009号文发布) 条 为加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保证重点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内重点工程建设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补偿。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一)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在籍常住农业人口且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人员及其新生婴儿和有计划生育指标怀孕的胎儿; (二)按规定今后落户在征地拆迁范围的现役义务兵; (三)按规定今后落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劳改、劳教人员; (四)征地拆迁范围内以前征地已农转非但继续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有住房的人员。 第四条 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以户为单位,按照人均三十平方米建>面积进行安置。 《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县级人民政府的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正房建>面积人均超出三十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三百元予以补偿;人均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含无房户),农转非人员可按每平方米三百五十元的价格购买不足部分。 安置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原有住房归征地单位所有。 第五条 安置住房时,按照前条 款计算,每户实际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购买: (一)超出一至十平方米(含十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三百五十元购买; (二)超出十至二十平方米(含二十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八百元购买; (三)超出二十平方米的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六条 住房安置放弃安置的,由征地单位按照《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县级人民政府的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正房建>面积以每平方米八百元的价格回购,但其正房建>面积人均超出三十平方米的,则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三百元的价格回购。 第七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拆除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非农业人员的住房且在原单位无住房的,持证人可按每平方米三百五十元购买人均二十平方米的安置房,安置房因套型原因面积超出部分按第五条确定的价格购买。 第八条 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自行过渡的,每人每月发给八十元过渡费,过渡时间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每人每月发给一百四十元过渡费。 第九条 按户计算,一次性发给被拆迁户搬家费四百元,在签订拆迁协议规定时间内拆迁完毕交出宅基地的发给被拆迁户四百元奖金,超出规定拆迁时间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