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41:33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 〔2011〕84 号 分类导航: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8-03 关键字:临时占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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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1〕84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条 为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临时
占用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
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
的其他区域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按照城
市道路管理的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城市道路主管部门
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
   (一)售货亭、经营棚亭、自动售货机、自助银行等经营类
棚亭占路;
   (二)从事群众日常生活服务的维修类棚亭占路;
   (三)春节等特定期间占路摆放的烟花炮竹摊点、糕点摊点、

水果摊点等经营摊点类占路;
   (四)为满足特殊需要而设置于路边的自行车、摩托车打气、

维修等维修摊点类占路;
   (五)邮政报刊亭、报刊亭、书刊亭、奶亭、IC卡电话亭、
公用电话亭等邮亭报亭奶亭类占路;
   (六)副食、食品、饮食等门前售货类占路;
   (七)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放置空调室外机(低于2
米)以及设置台阶、风挡、旗杆、促销展台、电气设施等堆物堆
料类占路;
   (八)建设工程、维修工程等工程占路; 
   (九)机动车存车场类占路;
   (十)公共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
   (十一)单位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
   (十二)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以及其他发布有广告的阅
报栏、宣传栏、公告栏、围挡、站牌等占路广告牌类占路。
   第四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严格审批、分级管理
的原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正常
使用和城市道路规划的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本市城市道路。
   第五条 本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依法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沿路建设施工和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等特殊情形外,

下列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申请不予批准:
   (一)市级 机关、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门前两侧
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医院、学校、消防队门前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城市道路交叉口、大型绿地广场景点、铁路道口以及
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
运码头等出入口周围20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各类窨井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
   (六)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
   (七)盲道设施;
   (八)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
他路段。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办理临
时占路许可手续。
   涉及本市中心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临时占路审批,应当征求
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核批
准的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占路费。
   各种占路市场、停车场由主办单位统一办理临时占路许可手
续,并于每月下旬预缴下月占路费。
   第九条 占路收费按照地区和占路性质(市场内或市场外)
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为一类地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
城镇为二类地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为三
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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