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时间:2014-12-28 12:43:4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津政发[2011]17号 分类导航:商贸服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05-01 关键字: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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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津政发[201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改善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中小企业投资发展领域和范围

    (一)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投资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13号)精神,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 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清理和修改不利于中小企业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单对中小企业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投 资发展可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二)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中小企业以 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公路、水运、港口码头等交通运输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中小企业投资农田 水利、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鼓励中小企业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开展增值电信业务。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引导中小企业参 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

   (三)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支 持中小企业投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支持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应的 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 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鼓励投资建设专业化服务设施,兴办 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在用地、信贷、税收、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从事印刷、演艺、娱乐、文化会 展、影视制作、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投资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从 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各种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金融服 务领域。支持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中小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 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 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六)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重组联合 和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利用产权市场进行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 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企业。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 国有资本比例,优化中小企业的资本构成,激发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七)加大 信贷支持。银行业监管部门严格对全市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情况进行考核,促进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按照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 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原则,推动银行类金融机构单独制定对小企业的新增贷款规模、信贷指标、信贷标准、小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等考核指标,实行专项考核管 理。

   (八)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 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辐射各行业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提高贷款效率,提 供简便优质服务。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创新贷款抵质押手段,加强对知识产权及股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搭建知识产权及股权交易处置平台,推动落实我市商 标专用权、专利权、股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采取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九)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07]96号),继续扩大拟上市中小企业后备资源 库,对入库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支持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融洽会”和私募股权投资,进行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发挥融资 租赁、集合性债券、信托、典当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发展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鼓励 各种社会资金投资担保公司。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作用,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金补充机制,提高使用效率、扩大担保规模。调整整合各类担保资源,构建 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作用,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对符合条件的 担保机构,可按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由 资金支持,对未能获 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可由市财政参照这一比例支持)。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和相关规定程序审批,对其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 入),免征3年营业税。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市国土房管建设交通、金融、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 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标准 和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推动中小企业参与信用评级工作,鼓励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评级服务,对信用评级机构降低收费增加的成本支出给予适 当补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在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中推广应用信用评级结果,对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和信贷支持力度,市有关登 记审核部门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鼓励担保机构优先担保、金融机构优先支持。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十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和区县要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信息、金融、创业、诚信、人力资源培训、市场开拓、法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三)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投资 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 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级财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 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四)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市有关部门要组织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发布新的收费目 录。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严禁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

    (十五)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成千上万科 技型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形成“铺天盖地”的发展态势。扶持一大批技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脱颖而出,成长为“顶天立地”的科技 “小巨人”企业。

   (十六)支持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专项资金投入,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研发经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 升级。引导中小企业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运用知识产权的水平。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产学研联合,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 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

   (十七)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逐步扩大郊区工业技术改造 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技术改造项目。区县财政也要相应增加投入规模。中小企业固定 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 所得税优惠。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调发展。定期举办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合作项目洽谈会,围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重大项目 建设,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起稳定的供应、生 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 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

    (十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等新兴领域拓展。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商贸流通领 域,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发展批发、零售业。积 促进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 展。

   五、加大对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支持力度

   (二十)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推动中小企业积 参加 国内外的行业、专业展销和大型经贸活动,对展位费用、宣传推介及参展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根据中小企业需求,组织专场 或定向的招商引资及市场推广活动,支持在外省市建立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发展对外贸易,对通过以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出口业务 的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保险机构积 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支持中小企业投保贸易信用险及取得保单融资,对于中小企业投保国内信用险、出口信用险的 保费支出给予一定补贴。通过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受援地市场。市有关部门在专项经费上要予以倾斜支持。

   (二十一)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建立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机制,加强政府采购培训引导和政策扶持,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规划,研究制定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健全综合性服务机构,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完善人才培训平台,落实 银河培训工程,实施“圆梦津城”中小企业培训工程,每年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3万人次以 上,加大中小企业人才引进支持力度。完善管理咨询和法律服务平台,推进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平台,引导中小企 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二十三)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实行联合审批办理。缩短投资项目审批时限,中小企业证照办理时限平均压缩到4个工作日以内。扩展适合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网上申报和“立等可取”办理事项。

    (二十四)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对中小企业上报的项目,合理 安排用地指标。需使用土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原有用地须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短期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

    (二十五)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吸纳就业困难人 员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给予3年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非服务型中小企业给予1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事 项开展集体协商,符合条件的经审批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二十六)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成立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 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推动、指导服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日常工 作,督促检查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问题。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七)健全中小企业 统计监测制度。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 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本意见的细则或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一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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