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

时间:2014-12-28 12:45:4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津质技监局标[2009]235号 分类导航:产品质量 审批监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05-15 关键字:天津市 企业产品 标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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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标[2009]235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现将《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依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发[2009]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产品标准备案受理范围

  (一)对贸易性企业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应予受理;

  (二)涉及食品、药品的不应受理备案;

  (三)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应视为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主体。

  二、关于企业标准审查及审查组成员

  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业进行会议审查。企业标准审查组成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组成员应由科研、生产、检验、销售、客户、大专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术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

  (二)专业组成员至少一人经过标准化知识培训,熟练掌握标准化知识。

  三、关于企业应向专业组提交的审查材料

  标准起草单位除向专业组提交《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要求的审查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全部规范性引用文件文本;

  (二)企业产品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见附件4);

  (三)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出据的全项试验验证报告。

  四、关于低于推荐性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对于低于推荐性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原则上不予备案,准许备案时,其"相应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应以相关行业权威技术机构开据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五、关于企业审批发布企业产品标准

  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审批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属授权审批发布的,应有法定代表人审批发布企业产品标准授权书

  六、关于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产品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指标清单;

  (四)试验验证报告;

  (五)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材料;

  (六)申请低于推荐性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其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说明材料。

  上述材料中涉及原件的核查后退还企业。

  七、关于产品标准编号方法

  实行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号一致的编号方法。

  八、关于不予受理备案

  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备案的应书面告知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告知书"(见附件5)。

  九、关于公告

  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网站(www.tjjj.gov.cn)上公告已备案标准名录。

  十、关于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备案标准的受理

  当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企业应持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及其他备案所需材料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件核查后归还企业)。标准备案号重新编号。

  十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与取消备案

  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属责令限期改正和给予取消备案的,应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程序办理,并填写相关执法文书,建立相关档案。

  十二、关于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材料的要求及相关表格(附件1~3)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实施之日起,全市统一启用新的标准备案专用章。

  十四、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五年,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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