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45:4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标[2009]235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现将《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依据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发[2009]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产品标准备案受理范围
(一)对贸易性企业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应予受理;
(二)涉及食品、药品的不应受理备案;
(三)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应视为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主体。
二、关于企业标准审查及审查组成员
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业进行会议审查。企业标准审查组成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组成员应由科研、生产、检验、销售、客户、大专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术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
(二)专业组成员至少一人经过标准化知识培训,熟练掌握标准化知识。
三、关于企业应向专业组提交的审查材料
标准起草单位除向专业组提交《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要求的审查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全部规范性引用文件文本;
(二)企业产品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见附件4);
(三)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出据的全项试验验证报告。
四、关于低于推荐性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对于低于推荐性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原则上不予备案,准许备案时,其"相应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应以相关行业权威技术机构开据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五、关于企业审批发布企业产品标准
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审批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属授权审批发布的,应有法定代表人审批发布企业产品标准授权书。
六、关于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产品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指标清单;
(四)试验验证报告;
(五)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材料;
(六)申请低于推荐性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其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说明材料。
上述材料中涉及原件的核查后退还企业。
七、关于产品标准编号方法
实行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号一致的编号方法。
八、关于不予受理备案
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备案的应书面告知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告知书"(见附件5)。
九、关于公告
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网站(www.tjjj.gov.cn)上公告已备案标准名录。
十、关于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备案标准的受理
当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企业应持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及其他备案所需材料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件核查后归还企业)。标准备案号重新编号。
十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与取消备案
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属责令限期改正和给予取消备案的,应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程序办理,并填写相关执法文书,建立相关档案。
十二、关于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材料的要求及相关表格(附件1~3)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实施之日起,全市统一启用新的标准备案专用章。
十四、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五年,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