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关于做好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

时间:2014-12-28 12:45:4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对外经贸 食品医药 审批监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10-13 关键字:天津市 食品进口 销售 监管记录
【阅读全文】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关于做好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工作的通知

 

 

天津口岸相关食品进口商/收货人:

  为做好进口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要求,请天津口岸相关食品进口商/收货人按照《食品进口商(收货人)进口和销售情况记录表》(见附件)认真做好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并保证其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食品进境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我局相关部门将对食品进口商/收货人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定期组织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我局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进口商/收货人应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2009年10月13日

附件:食品进口商(收货人)进口和销售情况记录表
报检号 进口食品名称 品牌 产地 进境日期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 产品批号 保质期 存放地点 进口商名称 备案号 出口商名称 备案号 出口商联系方式 货物流向 购货者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购货数量 交货日期 备注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