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厂房被强拆,设备受到损失,该不该获得赔偿?

时间:2021-06-11 11:31:58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经过:李女士在兰州某地拥有一处厂房,从事塑料加工经营,2008年,兰州某房地产公司因开发建设需要,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其房屋进行征拆,2009年3月,李女士收到主管部门下发的限拆通知。

  过了十多天,主管部门组织对李女士的厂房实施了强拆,厂房中的生产设备和大量物品被损坏。后来李女士聘请律师帮忙处理,成功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满意的赔偿。

  该案件中涉及到行政赔偿,那么什么是行政赔偿呢?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本案中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呢?主要有以下三条法律法规,分别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楹庭律师认为,企业遇到类似的厂房被非法拆除的情况,依据现行法律、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主张自身的权利。一般可以通过方式: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人举证的,被征收人只要提供违法强拆的视听材料和财产清单就可以了。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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