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11 11:32:24 作者:楹庭律师团
购买不良资产包获得的企业资产被征收,应当如何补偿?在企业征收过程中,也经常会遇到类似的企业,有些是通过拍卖获得的企业,购买了不良资产包,遇到征收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办?遇到强拆,不知道应该以谁为被告?针对这种情况,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通过案例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杭州某区主管部门与某贸易公司行政强制案。原涉案土地是属于A公司,2000年与B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由B公司拆迁非住宅并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随后B公司获得了该地块房屋及土地的拆迁权益,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拆迁并没有实际完成。2007年4月B公司因为债务的纠纷,相关的权益被拍卖,经拍卖后由某担保公司竞得购买了资产包。区主管部门作出了征收决定,具体的实施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部门。2018年7月,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因此该担保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关于购买不良资产包,多见于从银行或者其他资产管理公司购买的这种资产包。有好多是厂房土地一同购买的,很多是没有办理产权的,拥有拆迁的权益,应当归购买者所有。该权益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同样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来,参与到补偿谈判中来和评估中来。
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两种比较多,但是有些情况也不是完全一样,所以遇到这类的拆迁,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维权团队,然后由专业人员或律师专业团队从法律的角度,或者从政策的角度,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为企业制定办案方案或者维权方案。在这之后,企业主再考虑下一步的该如何进行,以免走错路,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
另外,没有证据证明是主管部门强制拆除的,高院早就作出了指导案例,指导案例依据推定的原则,在征收过程当中,区县级主管部门对本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负责任,如果不承认的,应当推定为该主管部门为实施主体。
高院关于《征地拆迁十大案例》里有个案例,说的是如果你的房子被拆了,你还没有证据证明是谁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是谁来拆的,因为谁有推进这个事情进展的一个动因,就可以把它认定为强拆的主体。
高院以及相关法院的态度认为,推进动迁是强拆房屋的动因,之间的因果联系可以推定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也就是在征收过程中,相关的实施征收的部门本来就有推动征收工作还有强拆房屋的动因。
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否则举证责任应由征收部门承担。在征收部门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