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集体土地上厂房被征收,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时间:2021-06-11 11:41:35 作者:楹庭律师团

  企业租赁土地房屋被征收应当怎么办?企业租赁的土地房屋被征收能不能撤销征收决定?租赁集体土地上厂房被征收,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下面先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

  江苏省高院的案例,某交易市场诉徐州某主管部门行政复议案。2014年11月,该公司(交易市场)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并在某村租赁了一块土地和房屋,并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赁期限是20年用于经营市场,同时约定了如有国家政策性征收土地补偿,应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应归该公司所有。

  2016年10月,区主管部门作出了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就包括该市场,但是没有给予相应的补偿,所以该市场向徐州市主管部门提起了复议。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认为该市场是通过两名自然人经过改造而形成的,该市场对房屋和土地没有所有权,对房屋只有使用权。

  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只能是产权人,以此为由,认为该市场不具有复议的主体资格,予以驳回。那么该公司到底具不具有复议的主体资格呢?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后来该市场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了诉讼,后来该案件到了江苏省高院,获得了胜诉。

  高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是该公司有没有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该公司在行政复议时,请求为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土地系集体土地,对于行政机关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而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了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等应当如何进行。因此区主管部门直接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涉案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明显不当。主管部门与该公司不是征收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中认为该市场也就是该公司不是适格的主体予以驳回,显然是适用法律不当的。

  因此,高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市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场提出的复议请求重新作出处理。该公司获得了胜诉。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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