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明安置房详细信息,律师“火速开庭”协议无效案胜诉

时间:2021-06-03 16:23:48 作者:楹庭律师团

【办案经过】

2020年8月的一天,北京楹庭律师团的律师正在约见当事人答疑,就在咨询会谈结束的15分钟后,律师接到了开庭时间更改的通知,原本定于一周后的庭审被提前到第二天上午。得此消息,也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陆迦楠等律师火速赶往河南商丘中院开庭,并利用途中候机等一切时间再次整理之前已经提前准备的各项材料。最终,陆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稳稳地赢得了这次庭审的胜利。

未注明安置房详细信息,律师“火速开庭”协议无效案胜诉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当事人房屋位于该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2019年10月,某县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作出通知,通知当事人可以选择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房屋进行评估。2020年3月,项目指挥部通知当事人协商选择房屋评估机构,经其同意,选定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2020年3月,该评估公司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现场评估。2020年3月,评估机构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当事人,房屋总价值超过42万元。在与当事人达不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下,该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20年4月24日将该补偿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服该征收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意见】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仅应该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补偿方式,还应该载明安置房的房屋位置、面积和具体安置地点等信息。《补偿决定》中应注明安置房的详细信息,如位置、面积等。如果没有完整地信息,就属于产权调换约定不明,类似这种征收补偿决定是可撤销的。补偿如果选择了产权调换,还应在协议里写明是原地安置还是异地安置、安置时间、安置差价等,尽量避免产生纠纷。此外,如果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60天内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律师助理电话:13141205655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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