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用4条证据!农村合作社被拆除,楹庭律师助其依法维权

时间:2021-08-06 10:25:2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兰州某生态养殖合作社诉当地镇行政主体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案

  主办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陆迦楠律师、汪庆丰律师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某公司与某村多位社员分别签订《合同书》,约定社员将其承包耕地提供给该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五年,《合同书》同时约定,该公司在使用期间,如遇上级有关部门要对土地进行规划调整或占用,公司须无条件退还;给社员地补同时停止,双方合同终止。该公司对社员提供的耕地合同期满后必须恢复道路、渠道、耕地。

  该公司曾向村委会提交《申请报告》,载明与该村18户农户签订《合同书》,将涉案140亩承包耕地提供给合作社负责人魏某使用,期限为五年。

  原告养殖合作社租赁某村集体140亩承包地进行养殖,发展渔业,镇行政主体以机场三期扩建工程之名,告知合作市租赁土地涉及征收,但该合作市未见到任何书面征收材料,因补偿不合理未达成协议。

  2020年12月,镇行政主体将合作社饲料库房、办公楼等农业设施全部拆除。养殖合作社认为镇行政主体没有征收主体资格,强制拆除合作社的农业设施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原告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镇行政主体拆除原告合作社承包地上养殖设施的行为违法。

  律师质证

  楹庭律所陆迦楠律师、汪庆丰律师经过仔细的调查取证,共收集到4大有利证据,证明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庭上质证阶段一一展示给法官,有利的证明驳斥了对方的观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一:《通知书》2020年12月下达,证明目的:镇行政主体作出的《通知书》,载明将在2020年12月8日对合作社的建筑物进行拆除。

  证据二:强拆照片,证明目的:涉案建筑物现场拆除过程及拆除前后状态。

  证据三:申请报告,证明目的:养殖合作社流转18户村民土地经村委会同意。

  证据四:2019年8月某天的兰州日报第三版,证明目的:涉案的争议经县行政主体、国土局、县卫健局成立联合调查的结果是养殖合作社及其他用地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就干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在对涉嫌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过程中,应履行调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催告、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也应当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

  本案中,被告镇行政主体在实施强制拆除前,针对原告涉嫌违法建设情况,在未进行调查核实即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亦未履行全部法定程序,属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镇行政主体与2020年12月15日对原告某生态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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