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雷律师:谈如何鉴定行政部门作出的相关批复是否外化

时间:2021-08-06 10:31:17 作者:楹庭律师团

  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批复为例,通常情况下,如果行政行为外化是可以起诉的。那么,对这个批复,我们在实践过程中如何去鉴定是否外化呢?外化一般是这样的,在批复收回土地的过程当中,属于内部的行政行为。如果作出批复之后没有作出一个决定,送达或者是公告,单凭一个决定给送达土地使用权,因为收回土地重要性的环节应当直接送达给土地使用权人,做一个处理决定,那么收回土地决定权就可以直接决定。

  批复在实际过程当中,土地就已经被收回,也就是土地的批复已经做出决定,进行了一些送达公告决定,这种情况下批复这种行为就属于外化。因为土地使用权人因为批复产生的权利有影响就导致这种情况下是外化,是可以起诉的。但是如果说有一些作出处理决定之后,我们就这个批复还有往往是公告,公告收回可能会批复之后作出公告,没有作出决定,所以在实践过程当中也是多种多样,对于这种,如果作出公告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内部行政行为有外化的文件,那么起诉外化文件,如果说内部没有外化文件,那么这个批复是可以起诉的。

  所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复是否可以起诉的问题,如何起诉里面有多个环节,要对每个环节进行分析,然后再看要起诉哪个环节。如果实在拿不准的情况下,也不知道哪个行为有没有外化,不知道诉哪个环节或者决定,找两到三个环节有相关性的,基本上决定是内部性的,不可诉。

  可以诉决定、公告,如果说没有决定或公告,那么,又拿不准的情况下怎么办?起诉一下,法院会去做出决定,所以包括注销的一些案件,包括土地批复的案件中间都有好几个环节,那么行政法上受理案件的标准就是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的权利是否产生影响。对于行政相对人、土地使用权人来说,要去鉴定到底是哪个环节更加有关系,然后再去鉴定这个环节。如果有好几个环节,我们都辨认不了的,这种情况也是确实存在。我们前段时间在广西办理的案件,法制办工作人员理解的一个观点,包括法院理解的观点都不一致。

  基本上同一个类型的案件之前出的判决书,观点都不一样,所以对行政行为外化的问题是一个理论性比较强的问题,而且是会产生争议的一个问题。对于这类问题,大家能辨别的情况下,我们去辨别内部行为有外化,有外化的,我们去起诉外化,起诉内部行政行为。如果实在拿不准的情况下,都诉一下。总之指导案例对批复的意见,批复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是可以进行起诉的。

  我们处理在国有土地收回的过程当中,处理这类的案件要注意两个问题,往往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不服的情况,可以对收回的行政行为进行起诉。如果说收回的决定是不正确的,违法的可以撤销。如果说将来涉及到补偿,可以启动相应的补偿程序。如果说是违法进行收回的这种情况,那将来是一个赔偿的问题。所以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一个是对收回的批复不服的,可以起诉,撤销处理的决定。另一个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对于补偿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如何补偿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包括2018年初的相关文件里面明确规定,包括最高院作出的指导案例或司法解释,对于国有土地收回的补偿,都提到了要结合多种因素参考区位,参考市场价给补偿,不得低于原有土地,原先取得土地的成本,参考市场价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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