楹庭拆迁律师:工业园区管委会单方解除入园协议并收回土地,违法

时间:2022-10-21 14:52:28 作者:楹庭律师团

  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在企业拆迁中,很多企业对企业用地、房屋等了解不够,造成很多企业在拆迁中和拆迁方提供的内容对不上,造成企业无法估算补偿,最后拿到补偿低。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主任、政企纠纷法律研究专业律师董国女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解析:

  近期,楹庭政企纠纷律师团收到一份胜诉判决,那本案是福建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当地管委会的一起行政处理纠纷。基本案情是2010年4月,原告某包装公司与被告管委会签订了一份入园协议,该包装公司一直正常有序地经营,直到2021年的4月,被告某管委会突然做出解除协议收回土地的通知,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入园协议并收回案涉土地。

  楹庭律师提出以下五大观点,最终成功获得胜诉:

  1、入园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且属于招商引资性质的行政协议,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2、被告作出解除入园协议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使,行政优益权商业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

  3、入园协议属于招商引资协议,那么,被告招商引资已经完成,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协议在进行解除已经毫无实际的意义。

  4、被告作出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5、被告解除入园协议程序违法。

  法院采纳了楹庭律师的观点,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6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被告作出解除通知的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入园协议签订后,管委会强制收回土地,该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被告单方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已对原告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但被告在作出单方解除行为前,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亦未充分听取其意见,已明显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因此被诉解除通知,依法应予撤销。

  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提醒各位企业主们,如果您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入园协议履行的过程中与相关的部门发生行政纠纷,发生政企纠纷,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商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董律师提醒:

  拆迁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我是一名有10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查看几个案例几篇文章几个视频就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加以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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