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

时间:2014-12-28 12:26:0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文政发〔2011〕85号 分类导航:审批监管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10-10 关键字:文山 防控 地下室
【阅读全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省驻文单位: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1号)、《成都军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8〕联字1号)及《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6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州自2002年起按现行标准全面开展了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易地建设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
    凡在全州8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申请易地建设,依法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并按照属地征缴原则由各县(市)自行收取。
    二、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635号)规定。新建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超过3米)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与建筑物底层同等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计收;新建多层建筑(9层以下含9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收费标准。
    三、易地建设费征收和管理
    易地建设费严格实行县(市)征收,分级管理,州级按年度调控8县(市)各50%的原则。易地建设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人防经费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县(市)调控于州级的50%的易地建设费,依法专项用于全州人民防空事业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云财行〔201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易地建设经费专项用于人民防空指挥所(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机动指挥所、应急指挥所)及配套设施设备建设、运行和管理;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修建和维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购置、安装和维护;组织指挥、宣传教育和通信信息基本业务费;组织本地人民防空演练;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人民防空目标责任考核等。全州8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建设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少交、漏交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补缴。州人防部门要对全州8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建、已建而未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依法进行督查,所有查处款必须全额收缴州级财政。
    四、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
    易地建设费减免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出台其他减免优惠政策。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依法进行减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半收取;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在 或省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部分的,予以免收。
    五、易地建设费征收和管理责任追究
    易地建设费征收是利国利民的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国防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各建设单位或个人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到人防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获取易地建设许可后,才能到规划、住建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发改部门在下达各单位项目投资计划书时,应抄送一份给本级人防部门。住建、规划和房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人防部门没有许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应的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缴和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监察部门要对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和追缴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违反规定许可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的;违反规定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违反规定发给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平调、截留、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拒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也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不按规定上交调控资金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以及其它违法、失职行为的。对于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原(文政办发〔2002〕171号)文件自行废止。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