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26:09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德政发〔2009〕147号 分类导航:建设规划 行业信息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06-09 关键字:德宏 电力设施
【阅读全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相关单位:

为有效保护我州电力设施,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健康、较快发展。经德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德宏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德宏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案

 

随着全州水电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电网配套设施的进一步完善,我州电力事业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全州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但近几年来,一些居民在州内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石、取砂、取土,更有不法人员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严重危及人身、电网、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运行。为切实搞好全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89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调动电力管理部门、城建、国土、公安机关等部门和电力企业与广大人民群众一道,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石、取砂、取土的违规行为;坚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确保全州电力设施安全,确保全州配电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健康、较快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州政府决定成立德宏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长:  柳五三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  蔺汝建   德宏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闫生赞   州经委主任

        杨守刚   州公安局副局长

  员:  杨立刚   州发改委副主任

        杨小平   州建设局局长

             州林业局局长

        肖利生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胡琦龙   州水利局局长

        黄春伟   州工商局局长

        吕泽霆   州政府法制局局长

赵兴盛   云南电网公司德宏供电局局长

岳志强   德宏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电力保障措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州经委,闫生赞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具体事务。各级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机构,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切实保证全州发电和供电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及《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措施。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石、取砂、取土行为,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四、工作重点

(一)清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建筑物、构建物等。

(二)整治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采石、取砂、取土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为。

(三)整治收购电力器材的废旧物资收购网点。

(四)整治擅自在杆塔上架设的其它线路和设施。

(五)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损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行为。

五、具体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强化管理。要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与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建立可行的管理制度,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网络,要有人具体负责,有信息联络员。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广大群众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氛围。

(三)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管理

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种植高杆植物以及爆破、采石、取砂、取土等行为。审批、核准城市、城乡建设规划、农林业发展项目以及建筑材料开采项目时,应听取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由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协调解决。

(完)

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胜诉公告

更多

律师团队

更多
  • 董国女律师

    国女律师

  • 路永强律师

    永强律师

  • 孟雷律师

    雷律师

  • 汪庆丰律师

    庆丰律师

  • 张凤宾律师

    凤宾律师

  • 杨庆律师

    庆律师

  • 刘云律师

    云律师

  • 刘敬祝执行主任

    敬祝执行主任

一键咨询一键咨询 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楹庭动态

更多

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咨询热线:400-008-3855
010-88825707
010-88825708
010-88820298
拆迁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在线-留言 拨打-电话 了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