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09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

时间:2014-12-28 12:27:1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资源能源 其它分类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9-03-13 关键字:云南 非煤矿山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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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09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今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了《云南省2009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云南省2009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紧紧围绕“治乱、治散、治差”的工作要求,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准化建设为目标,强化行政执法为手段,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不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一)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努力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全面排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抓好整治工作,消除隐患。

  (三)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四)建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长效机制。

  (五)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

  三、整治重点

  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为前提,改善安全条件为立足点,有效防范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地下矿山重点整治通风管理、提升运输、顶板边帮等三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重点消除一面坡和伞檐开采,消除高陡边坡,杜绝违规爆破。

  (一)通风系统

  1.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制定通风管理制度,保证机械通风系统正常使用;

  2.配备通风检测仪器。所有地下矿山必须配备风机性能检测仪器和通风检测仪器,矿山主要用风工作面必须配备风质、风速检测仪器;

  3.建立完整的测风测尘制度。所有用风工作面、爆破点及其周边巷道的风质、风量、风速按规程要求检测并应符合安全要求;

  4.所有存在粉尘危害的地下矿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降尘。

  (二)提升运输系统

  1.提升运输系统要符合设计要求;

  2.严禁使用 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

  3.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等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严格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检验;

  4.严密防范跑车事故。防跑车要做到一坡三挡,设有躲避硐室;防跑车的阻车器和信号设施要随时保持有效;

  5.斜井提升和放矿车时,井底车场严禁作业或有人员停留;井筒内不得有人员行走;

  6.提升运输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三)顶板管理

  1.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建立重点采掘工作面和采空区的顶板边帮管理制度;

  2.爆破面及其周边顶板边帮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3.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做好地压管理和监测;

  4.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及时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顶板破碎的要做好支护;

  5.加强采空区管理。制定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和处理方案。

  (四)露天矿山

  1.有开采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开采;

  2.强制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高陡边坡、一面坡和伞檐违规开采;

  3.除生产型材和规模很小、台阶不高的露天矿山外,强制推广使用中深孔控制爆破。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爆破作业;

  4.推广液压锤二次破碎、机械化铲装作业,严禁高陡边坡和浮石下冒险作业;

  5.爆破作业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爆炸物品管理必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爆破工作;

  6.加强边坡稳定性监测,对有变形和滑动迹象的,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每次爆破后,必须认真清理浮石方能组织生产;

  7.加强排土场管理。排土场的排土工艺参数应符合设计规定;按《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要求建立完善排土场监测系统,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道路等设施安全。

  四、整治方法

  (一)安排部署。整治工作采取企业自查自改与监管部门督查相结合方式,各州、市安监局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明确目标和重点,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做出安排部署。督促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请各州、市安监局于3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省安监局(监管一处)。

  (二)企业开展自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据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对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逐条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市、区)安监局。对查出的问题,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资金、期限和责任人。企业自查报告上报截止时间为5月29日。

  (三)县(市、区)安监局检查。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对专项整治各项重点工作进行逐项检查,督促企业制定整治方案,监督企业整治。

  (四)检查验收。州、市和县级安监部门要对企业自查和整改工作加强督查,11月,各县安监局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州、市安监部门对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省安监局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12月,对州、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各级安监部门和矿山企业要紧紧围绕 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各州(市)安监局要明确任务,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富有实效。各州(市)安监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将整治目标分解到县(市、区)和非煤矿山企业。州(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安全生产环境整治,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有明确的对策措施。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针对本企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要对关键工艺环节、重点部位和要害岗位的隐患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方案。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是地下矿山的通风管理、提升运输、顶板边帮等三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的高陡边坡和违规爆破。凡上述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市、区)安监局要一律下达整改指令,到期不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原则上,整改指令应于6月31日前下达完毕,提请当地政府关闭的企业名单应于8月31日前上报相关部门。

  (四)挂牌督办,重点整治。实行专项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凡在整治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督办,隐患没有消除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各级政府向社会公布。重大隐患和重点企业,由州、市安监局挂牌督办。一般隐患和其他问题,由县(市、区)安监局挂牌督办。

  (五)加强协调,强化执法。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协调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用法治手段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六)舆论监督,信息反馈。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建立群众监督机制,鼓励群众积 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省安监局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流于形式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向省安监局推荐典型经验和做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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