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服务承诺制 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 实施细则

时间:2014-12-28 12:27:34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8-02-29 关键字:服务 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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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服务承诺制 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 实施细则

云科办发〔2008〕14号

二ОО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省科技厅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树立“规范、公开、高效、廉洁”的机关形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 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服务承诺制

第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职能要求,以形成系列配套制度的方式,对行政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

第三条 省科技厅对下列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进行公开,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的承诺。

(一)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

(三)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颁发

(四)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五)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六)科技因公出国任务审批

(七)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认定

第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项目立项、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等行政管理事项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

第五条 省科技厅实行服务承诺制的事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公示:

(一)通过省级报刊、省科技厅门户网、省科技厅电子政务网、电子触摸屏等载体,实行政务公开;

(二)采取印发通知、承诺书、告示等形式进行承诺;

(三)根据业务需要,印发各类事项的办事指南及办事导示图。

第六条 省科技厅各处室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人员,应使用文明用语,力戒服务忌语,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达到 “四个好 ”(即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事好办)的服务目标。

第七条 省科技厅各处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按规定应办理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三章 问责任制

第八条 省科技厅 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通过电话或到省科技厅咨询、办理事项时, 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导到相关处室的制度。

第九条 问责任制适用于厅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厅机关公务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度,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 问接待人。属于 问接待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处室其他人员或其他处室职责范围的,应将有关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位业务受理人即为 问责任人。 问责任人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提供咨询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员或拖延办理时间。

第十二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 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能办理的应及时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应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十三条 问责任人答复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答复准确、清楚,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准的问题,应及时请示领导或咨询相关处室后给予准确答复。对于确实无法答复的问题,要向咨询办事人耐心地做好说明工作。

第十四条 问责任人对咨询办事人所陈述的重要事项,应认真做好记录,了解咨询办事人的基本情况(单位、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和要求,以备查询。

第十五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厅机关相关处室职责的, 问接待人要负责引导到相关处室的承办人员。若经办人不在,该处室其他人员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

第十六条 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省科技厅职能范围内的, 问接待人或 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限时办结制

第十七条 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处室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第十八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括: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备案事项;来信来访、生产安全、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要按上级部门、领导指示或部门规定的时限办理。

第二十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当事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当事人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备,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事项,在当事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应即时予以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并约定办理时限。

第二十二条 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临时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告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各处室及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对于执行效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对于执行不力、甚至违反“三项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三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据行政问责制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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