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宁波国家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出

时间:2018-09-25 15:58:12 作者:楹庭律师团

从宁波国家高新区了解到,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有新调整。《宁波国家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已于近日正式发布并实施,在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补助标准等方面都有新变化。
 
 
 
1、房屋征收补偿有所调整
 
相比2016年1月实施的相关政策,新规在房屋征收补偿方面明确:
 
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方面,参照市定标准新增了按照地段等级计算临时安置费的规定。
 
按照新规,高新区范围内房屋地段等级:
 
1级至4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
 
5级至6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计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补偿;
 
7级至8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不足850元的,按850元补偿。
 
新规对非住宅的一次性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商业、办公用房的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方面: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办公用房标准容积率:房屋地段等级1~3级为2.5,其他房屋地段等级为2.0;工业、仓储用房标准容积率为1.0。
 
2、房屋征收补助有所变更
 
此外,新规对非住宅的货币补偿补助规定也作出了改变:
 
原先商业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不同比例的补助,而办公、工业和仓储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补助,新规中将商业、办公、工业和仓储用房的货币补偿补助比例统一为20%。
 
新规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解读《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一)宁波市人民政府于今年6月发布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进行了调整,高新区现行的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需同步调整以适应上级政策变化。
 
(二)高新区下属三个街道征收补偿政策不统一,需要出台新规进行细化统一。
 
(三)周边其他行政区的补偿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平衡相邻区域的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
 
二、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三)《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
 
(四)《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
 
三、政策解读
 
(一)主要内容
 
本次施行的《宁波国家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内容上基本参照了今年6月25日宁波市政府发布的《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相较于高新区2016年开始施行的《宁波国家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新规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补充变更:第一,在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标准上,新规改变了原有“一刀切”的标准,根据所处地段等级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第二,在非住宅货币补偿补助标准上,改变原有将商业用房按照评估价值分级适用补助标准的规定,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用房统一适用20%的货币补偿补助标准;第三,在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上,按照安置房每单元设置的电梯数量1部或2部以上的,分别补助3平方米或10平方米。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三)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若干问题解答
 
(一)问:为何要发布本文件?
 
答:宁波市人民政府于今年6月出台了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高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宁波市发布的新政策,结合高新区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对原规定中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和修改,让新规更加有利于目前征收工作的推进。
 
(二)问:哪些项目适用新规?
 
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五、解读机关
 
本规定由宁波国家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解读,联系人:石放欢,联系电话:8928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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