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时间:2014-12-28 12:14:1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2012-03-14 分类导航:劳动人事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 关键字:温州 财政局 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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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温州市财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三)将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承担。

  (四)划入原市 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五)增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编制和管理职责。

  (六)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强化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 、省、市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

  (三)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负责编制市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市对区的转移支付制度,大力推动全市乡镇财政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督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对外事务。负责市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及控购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性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负责制定市级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审核和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拟订社会保障政策,管理市级各项社会保障支出。

  (十二)贯彻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

  (十三)管理和指导全市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十四)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支出,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分析;监督全市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组织和管理全市财政人员业务培训,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开展财税政策和财税管理科学研究工作,指导市级财税、财会社会学术团体的工作;负责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2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法制处)。负责局机关的综合性工作,起草综合性的文件和材料;负责信息、文书、收发、档案、保密、机要通信、信访、督查、行政后勤、机关财务(财产)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联系局对口挂钩联系的民主党派及结对帮扶工作;组织协调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财政政策制度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工作;负责开展财政政策调查研究,起草地方性政策措施文件;负责财政法制工作,办理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审核和备案市级财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管理和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人事档案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干部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组织和指导开展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系统文化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政审事项和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三)预算编制局(税政处)。牵头负责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编制管理;研究全市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负责编制全市和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负责研究制定市区财政体制、市与功能区财政分配政策;负责与省、区(含功能区)的财政体制结算工作,提出预算平衡和财力分配方案;牵头负责制定政府公共预算等各类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政策和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市级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体系;牵头负责预算管理流程的规范和完善工作;管理预算指标,办理预算调整事宜;牵头负责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专户资金(专用基金)计划管理;指导区(含功能区)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等编制和管理;负责与市相关部门的税收政策联系协调工作;参与税源调查等工作,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参与检查、监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参与做好部分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  

  (四)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贯彻执行 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研究制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复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购置预算(计划);负责审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和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负责组织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包括企事业单位改制工作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的审批;牵头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和评价;建立和完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五)预算执行局。牵头组织实施预算执行职责;组织实施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研究制定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县(市、区)财政国库管理工作;建立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和审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备案;负责市级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含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的审批下达;负责财政预算总会计和财政专项资金、社保资金的核算工作;参与管理预算指标;负责办理财政资金结算划拨;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清算工作;分析、预测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财政总决算;牵头负责部门决算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调度市级财政资金。

  (六)国库支付处。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具体实施工作;协助建立市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达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审核、支付和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收支账务核算工作,负责与代理银行、预算单位、预算内外总会计对账;复核代理银行拨款凭证及收支日报表,负责向预算内外总会计报送财政支出报表;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授权业务及代理协议执行;负责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支付信息实行监控;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统计分析,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信息。

  (七)综合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全市及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计划,负责全市及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统计分析;参与临时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负责财政票据(含罚没票据)管理;负责全市彩票监管工作,审核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负责市级彩票发行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参与研究制定住房、物价改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管理制度,负责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及市区收益的结算,参与市级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负责市级土地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参与全市和市直住房制度的改革,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及财务管理,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部门预算管理。

  (八)行政政法处。负责市本级人大、政协、党派团体、行政、政法(含监狱劳教)、军警、人防等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管理分管部门的预算指标,分析分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会同分管部门和单位筛选提出财政支持项目,组织可行性论证,监督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审核、批复部门和单位预决算;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牵头制定、修订、解释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行政单位综合性开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行政单位个人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查研究和工资津贴标准的制定、调整工作;配合做好归口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参与归口管理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工作;参与归口管理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参与归口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参与归口单位日常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九)教科文处。负责市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含文物)、新闻出版(版权)、计划生育、体育、广电、档案等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事业单位综合性开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教科文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市国有文化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牵头制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参与事业单位改制的相关工作,参与配合归口单位的资产管理。

  (十)农业处。负责市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农办(扶贫)等单位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市财政安排的气象、农科院等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研究制定相关财政支农政策;负责市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造地改田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财政扶贫工作,研究制定财政扶贫政策,管理市级财政扶贫资金;会同有关市级农口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等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归口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围垦项目管理;负责省下达到市本级农口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

  (十一)企业处。贯彻执行 有关企业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负责市级国有工业、交通运输、城市公用、医药商业、国有商业、粮食、供销、物资等归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并负责归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牵头负责国有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国资委、市粮食局、供销社等单位预决算有关工作和财务管理;负责市级归口部门及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财务管理;参与归口行业财政政策、企业改革政策、 与企业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指导归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归口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批;负责有关市工业转型升级、旅游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市级粮油、生猪、化肥、医药、副食品等储备商品的财政专项补贴和风险基(资)金管理;负责原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原市商业资产管理公司等单位有关离退休人员经费管理;负责组织全市企业财务快报、年度决算报表的汇总编报和分析工作。

  (十二)外债金融处。贯彻执行 、省有关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研究制定促进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督和管理;管理本市的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业务;负责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贷款项目还本付息付费和对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和其它财务归口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管理;管理涉外费用开支标准;管理鼓励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金融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小企业风险资金等有关专项资金;负责市商务局、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市贸促会及下属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安排和财务管理,审核、批复预决算,以及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三)社会保障处。负责市人力社保、卫生、民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残联、红十字会等单位预决算有关工作和财务管理,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社保口行政单位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牵头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参与市级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和政策制定;参与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和津补贴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牵头有关抚恤、优待补助标准的制定;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资料的汇总审定。

  (十四)经济建设处。负责市发改(物价)、住建、规划、城管与执法、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归口联系部门(单位)日常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研究提出归口联系部门(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制定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细化经费开支标准;审核归口部门(单位)预算,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管理归口部门(单位)预算指标,批复归口部门(单位)预算;负责归口部门(单位)年度决算的审核;参与归口联系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归口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拟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并做好项目资金的审核、下达、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布置、汇审、考评和上报等工作。

  (十五)政府投资项目处(财务监管处)。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参与政府中长期投资计划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参与编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负责编制市级政府投资预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贷款贴息,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和贯彻执行有关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造价;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负责市级政府性债务项目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级国债项目的筛选、上报工作;负责市级国债转贷资金等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级国有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布置、汇审、考评和上报等工作;负责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建设开发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

  (十六)基层财政管理处(挂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牌子)。协调乡镇财政工作,研究制定乡镇财政管理政策;制定支持村级组织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村干部报酬保障等财政政策措施,负责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政策的管理;参与有关涉农补贴财政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农业税取消后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等;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全市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宣传、贯彻执行 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及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指导县(市、区)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县(市、区)有关项目的评审、推荐工作;负责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及时、足额落实,负责资金管理与报账工作;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建立项目库;负责由市本级和区实施的项目,负责对市本级和区申报的项目进行考察评估和筛选,汇总上报省农发办;负责对各县(市、区)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考核和奖励;编报项目计划、统计报表和资金决算,并负责县(市、区)统计报表和资金决算的审核、汇总上报;督促项目区乡村集体、农民筹资投劳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落实工作;按省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监督项目实施进度与建设质量,对竣工项目及时组织自验;明确土地治理项目实体工程的产权归属,督促落实管护主体。

  (十八)财政监督局。牵头组织实施各项财政监督职责;负责制定财政监督的政策制度;监督财税、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税、会计、国资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案件;负责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监督本局各单位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制度的情况;监督本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十九)绩效管理处。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参与绩效目标审核,实施绩效跟踪,组织绩效评价;组织和指导财政政策、财政收入的预算绩效管理,参与绩效目标审核,实施绩效跟踪,组织绩效评价;组织和指导市对县(市、区)转移支付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参与绩效目标审核,实施绩效跟踪,组织绩效评价;参与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机制,提出预算绩效管理应用的政策建议,督促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的应用;组织和指导中介机构、专业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对其质量进行监管;建立和管理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市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十)会计处(行政审批处)。负责全市会计工作的监管,研究制定全市会计管理政策,组织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会计委派工作;组织会计工作的考核、经验交流和评比表彰活动;协助省财政厅指导和管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依法监督管理全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负责审批(办理)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

  (二十一)政府采购监管处(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与其合署)。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全过程的监管,负责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拟订全市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依法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项目;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等文件的备案管理;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和统计;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业和供应商管理;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部门预决算、财务管理;负责对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业务考核和监督检查;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负责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和控购管理;负责市区国有企业(含控股)小汽车控购管理;配合市纪委监督检查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行政编制10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会计师1名;中层领导职数6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预算编制局、预算执行局、财政监督局局长按副县长级高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6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编报用编计划。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用编计划;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核准的用编计划录(聘)用、调配人员;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文件及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信息,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和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政府预算、核拨经费;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出入编记录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二)统一发放工资职责分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作范围的各单位性质、编制数(含编制控制数)、职数、实有人数;人力社保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各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实有人数,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财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出入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三)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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