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14:25 作者:楹庭律师团
衢政办发〔2011〕183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领导与协调
(一)建立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教育、财政、国资、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及柯城区政府、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市西区管委会、巨化集团公司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二)市发改、教育、财政、国资、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发挥各自作用,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推动市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柯城区政府、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市西区管委会、巨化集团公司负责区域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柯城区教体局(以下统称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幼儿园具体管理工作。
二、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原则
(三)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根据城市化人口集聚、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等实际情况,应按不少于10生/百户的标准落实建设用地,人口集聚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百户指标”(城市居民按每户3人口径统计)。
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
百户 指标 |
户数 (户) |
班级数 (班) |
用地面积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备 注 |
||
合计 |
生均 |
合计 |
生均 |
||||
10生 |
850—1650 |
6 |
3215 |
17.86 |
2242 |
12.46 |
30人/班 |
1651—2500 |
9 |
4655 |
17.24 |
3187 |
11.80 |
||
2501—3300 |
12 |
6010 |
16.69 |
4042 |
11.23 |
||
3301—4500 |
15 |
7510 |
16.69 |
5053 |
11.23 |
注:以上指标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发〔2007〕293号)核定。
(四)新建配套幼儿园布点以《衢州市区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幼教部分2011—2020年)》等专项规划为依据。原则上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为500米,以居住小区为基础,以城市干道为边界,以居住区块规划的人口数量为依据,合理布点和分配班级数。
三、加强配套幼儿园规划与管理
(五)市发改委负责配套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组织规划、住建、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及批复并组织竣工验收。
(六)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在制订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 及省、市有关规定,提出配建幼儿园的规划要求,并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浙江省幼儿园设计规范》及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求,明确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规划用途,确保幼儿园园舍相对独立、环境适宜,并将其指标作为小区规划的要素指标。同时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合理采纳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市国土局根据规划意见,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用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在土地出让地块安排建设幼儿园的,市国土局应根据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将幼儿园配套建设的有关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方案,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成交后,应把幼儿园配套建设的有关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的,国土部门应协助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交付协议。
(八)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发改、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组织的配套幼儿园的规划方案设计、建设方案设计(含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管理和使用移交的配套幼儿园。
(九)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市西区管委会、巨化集团公司和相关乡镇(街道)协助做好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规范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移交管理
(十)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确保配套幼儿园建设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即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 、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标准、验收标准及市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建设、验收,园舍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督,确保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质量。对于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未按规定期限建造配套幼儿园的,市国土、住建等部门应责令开发单位限期建设好配套幼儿园。
(十一)配套幼儿园项目建设前,开发单位须将规划设计方案报经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备案。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属国有资产的,开发单位按属地原则无偿将新建幼儿园交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十二)属国有资产的,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并行使行业主管职能,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
(十三)本着“积 稳妥、平稳过渡”的原则,对开发建设单位已自办或出租的属国有资产的配套幼儿园,给予3年过渡期。并由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产权单位、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起做好移交,由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产权。
五、规范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与使用
(十四)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的,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做好统筹调配使用工作,要将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办幼儿教育资源改善扩张的重点,不断满足市区学前教育的需求。鼓励公办省一级幼儿园利用配套幼儿园举办分园,鼓励省内外知名民办幼儿园利用配套幼儿园举办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建,不得转让、抵押。
(十五)积 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对非国有资产的配套幼儿园,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幼儿园权属,教育等相关部门应监督业主不得改变用途,幼儿园举办人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租赁费用应报物价部门核准,每年租赁费中应拿出部分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修、增添设施设备。对于建成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市住建、规划等部门应责令限期恢复为原幼儿园使用功能,并限期投入使用。
(十六)属国有资产的配套幼儿园不论何种办学性质一律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若以出租、承包等形式用于办园的,其租金收入应作为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六、附则
(十七)本实施意见所称配套幼儿园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农居工程等)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十八)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衢州市区范围内(含柯城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十九)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