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14:3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是主管侨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增加市内华侨华人国际性联谊活动的审核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 有关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侨务工作的指示、决定,并负责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本市侨务工作情况,制订我市侨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市侨务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指导县(市、区)侨务工作。
(三)依法保护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在国内的合法权益;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贫困归侨扶贫、救济工作。
(四)开展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谊工作;开展侨务对台工作。
(五)为引进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资金、技术、人才等做好中间媒介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负责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各地各部门执行捐赠政策情况。
(七)开展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负责本市侨务宣传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华侨和归侨、侨眷出入境的有关政策;按规定承办审批和管理华侨回国安置的有关事项;负责认定华侨、归侨、侨眷身份。
(九)指导、扶持全市侨资、侨属企业发展;指导海内外涉侨社团工作;指导华侨华人研究所的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设4个职能处室:
(一)人事秘书处。协调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国内外侨务工作情况和信息;承担有关重要综合性活动的组织、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拟订侨务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侨务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党建、纪检、监察、秘书、文电、档案、信访、保密、财务、保卫、办公自动化等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人事、机构编制、计划生育和老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侨政处(行政审批处)。负责国内侨情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涉侨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华侨在国内的合法权益;负责涉侨捐赠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负责华侨回国安置及其在内地眷属的工作;开展归侨、侨眷知识分子联谊工作;负责认定华侨、归侨、侨眷身份;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新移民的眷属工作和归侨扶贫救济工作,推动侨乡精神文明建设;承办有关部门拟聘请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担任社会团体职务、荣誉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提出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建议;承办市内华侨华人国际性联谊活动的审核工作。
(三)文教宣传处。制定并组织实施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宣传、文化交流及华文教育工作的意见;负责本市侨务宣传工作,指导和监督侨务外宣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统筹协调全市华文教育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相关活动;管理本市华文教育基地;联系市内外媒体、文化团体和华侨华人传媒、海外华文教育机构,开展涉侨文化教育交流活动;协助本办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温州侨网管理工作。
(四)经济联络处。调查研究引进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资金、技术、人才以及涉侨经济科技工作和国外侨情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依法保护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在我市投资的合法权益;推动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与我市开展经济、科技的合作与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侨务引智、引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通过侨务渠道开拓国际市场,指导有关协会工作;联系国(境)外工商企业界、科技界重点社团、重点人士及留学生;联系和扶持侨资、侨属企业;开展海外信息工作和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团结友好工作;联系我驻外使、领馆,协助做好保护华侨正当权益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涉侨突发事件;提出邀请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来访和本办组织出访的工作建议;负责侨务对台工作;负责开展新移民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海外侨情信息库;负责全市涉侨重点人士的工作;承办市领导接见重要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的联系安排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政协海外委员、港澳台侨委特邀委员人选的推荐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行政编制1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1名兼任纪检组长);中层领导职数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