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2-28 12:14:4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舟政发(2011)78号 分类导航:社会保障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11-12-26 关键字:舟山 应急 避险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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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舟政发(201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是台风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转移安置灾民是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对于提升防灾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对新区建设,合理调整布局
随着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开发和建设,我市的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快,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落户舟山,大量的城市建设者和外来务工人员常驻我市,这些人员大都居住在简易工棚内,条件差,防御自然灾害能力低。各级政府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科学、合理地调整和完善避灾安置场所布局。
避灾安置场所要优先利用现有人防工程、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社会福利设施、社区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物。在城市建筑工地周围、经济开发区、大型企业内部设立较大规模的避灾安置场所,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集中避灾。社区避灾点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设置,主要为本地居民和分散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转移安置。
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质量鉴定。住建部门要对所有的避灾安置场所的建筑物质量、安全性能进行周期性鉴定,确定抗灾种类和等级,未经质量鉴定和安全性能降低的,严禁使用。在每年主汛期之前,各县(区)政府要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避灾安置场所的设置地点、接纳人数、抗灾种类、抗灾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各县(区)政府要统一制定避灾安置场所运行流程、运行制度、管理人员职责、避灾人员守则等规章制度和防灾减灾宣传挂图。成立由民政、公安、卫生、乡镇(街道)、社区(村)和安置点产权单位等组成的避灾安置场所工作管理机构。避灾安置场所一经启用,相关人员应立即到位,履行职责。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干部和志愿者加强对避灾安置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确保避灾安置场所的有序运行和避灾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避灾安置场所实行统一管理,集中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转移安置,相关企业应予以积 配合。加强物资和食品供应,确保灾民基本生活。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后,要有2至3天的食品储备,保障水平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避灾结束后,要组织避灾安置人员有序撤出,并迅速恢复其原有功能,造成公共设施和财产损坏的,由当地政府负责修缮或给予经济补偿。
加强避灾安置演练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县(区)、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具有现实意义的避灾安置演练。对转移安置人员开展防灾减灾、自救互救、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强化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加强物资储备,提高保障能力
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事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仓库。针对我市岛屿分散,交通不便,台风来袭时岛际交通易中断的实际情况,金塘、六横、桃花、衢山、嵊山、洋山等较大岛屿应设立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分库,扩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的服务辐射范围。要建立健全救灾应急储备物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回收等具体程序和规范;制定救灾应急物资入库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物资流入储备环节。合理确定符合舟山实际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按照24小时救灾物资到位的标准,储备一定数量的夏秋衣、草席、毛巾被、枕头、食品、饮用水、应急照明等救灾应急物资。食品、饮用水在适量存储的基础上,可采取与大型超市签订供货协议的方式进行储备。救灾应急物资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财政安排,也可在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应急救济补助费中安排。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
加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为灾民提供安全可靠的避灾安置场所,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是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坚持“救灾先救人,救灾保生活”的救灾工作原则和“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质量至上、安全 、综合利用”的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确保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的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各县(区)政府对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本辖区内避灾安置场所的审批、确认、公布,督促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避灾安置场所的选址、建设与使用管理;民政部门负责避灾安置场所的总体规划,指导乡镇(街道)合理确定避灾安置点,制定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制度,确保救灾物资数量充足,种类齐全,随时调拨;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避灾安置场所的治安秩序和消防安全;财政部门负责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维护、质量检验、物资储备采购和灾民基本生活的资金保障;住建部门负责避灾安置场所房屋质量鉴定,建筑工地转移安置人员的协调与管理;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负责协调学校、体育馆、影院、会场等避灾安置点的有关事宜;卫生部门负责避灾安置场所的环境消毒和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和病人救治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点的鉴定、检查与治理;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启用和管理;电力部门负责避灾安置场所电力线路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电力供应;电信运营部门负责避灾安置场所通信线路的日常检查维护和通信畅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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