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14:47 作者:楹庭律师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
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以解决批而未供土地突出问题为关键点,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加快土地批后实施,扎实推进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利用,着力构建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的长效机制。
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实行市级职能部门牵头协调指导和各地具体实施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利用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项目、特殊项目用地消化利用;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推进工矿仓储项目用地消化利用;市建委负责协调推进保障性住房及道路、绿地、河道整治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消化利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推进经营性储备用地消化利用;市规划局、环保局、住保房管局、外经贸局、经合办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指导、协调和审批服务工作,着力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局面。
二、加快项目落实,促进批而未供土地及时有效供应
对已批准农转用但尚未供地的建设用地,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用地单位要按项目或地块逐个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消化利用计划并积 组织实施,为具体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创造条件。
(一)抓紧落实或调整建设项目。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定期研究协调机制,对已批准农转用的项目用地要及时研究分析,协调解决项目落实、资金安排和前期手续报批等问题,确保当年度批准农转用项目在次年度供地率达到50%以上。
对已批准农转用的项目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无法及时办理供地手续的,规划部门要主动协调,抓紧完成规划手续报批工作;因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致使原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各地要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尽快进行项目调整,重新落实项目。对规定时间内无法落实项目的土地,一律由政府收回,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项目调整后的土地规划用途变为工业和经营性用地的,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二)积 推进土地、房屋依法征收。各地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农转用批后征地实施。各区、县(市)政府和房屋征收、拆迁部门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积 推进房屋依法征收和拆迁工作。
(三)落实地块招商责任。对已完成拆迁和前期手续报批的储备土地、工业用地,各做地单位、招商引资部门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结合土地市场需求,加大招商引资推介力度,促进土地供应。各地要建立健全地块招商责任制,将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任务纳入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工业用地、储备土地,由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招商引资部门按地块确定招商引资责任人。对批而未供工业用地消化利用任务未完成且消化利用比例位于全市后三位的单位,不得评为工业经济考核先进单位;对批而未供储备土地消化利用任务未完成且消化利用比例位于全市后三位的单位,不得评为招商引资考核先进单位。
(四)加快经营性用地做地出让。各做地责任单位要按照年度做地计划的要求,推进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对储备土地或成片报批农转用的地块,建设部门和各做地责任单位要加快道路、绿地、学校、电力管线迁移等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优先落实建设资金,加快项目开发建设,为经营性用地出让创造条件。继续贯彻落实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政策,加大普通商品房和集团总部办公用地的推介和招商力度,加快经营性储备土地的消化利用。
加快推进做地工作,对列入经营性用地做地计划、储备计划的批而未供土地,在当年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经土地储备中心实地核查具备出让条件的,按一定比例计入消化利用完成任务。对各做地单位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但因市场原因近期难以出让的储备土地,可由土地储备中心按现行市场评估价的80%(扣除土地出让相应税费)并结合地块出让金核拨政策予以收购,签订收购协议的,视为完成消化利用任务。
(五)加快村级留用地开发。各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留用地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快留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因资金短缺而长期未开发的村级留用地项目,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可由政府收储后招拍挂公开出让,成交价款扣除相应税费后全额核拨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直接取得房产的,也可在挂牌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待项目建成后由受让人无偿提供一定比例的房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六)加强 和省属用地跟踪服务。 和省属单位用地项目农转用批准满2年仍未供地,经上门服务仍无法确定供地时间的,项目所在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应提出落实项目责任、加快前期手续办理等方面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转报省政府。同时,协助做好土地、房屋征收和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为 和省属项目加快供地和开工建设创造条件。
三、积 完善手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各地要积 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完善已用未供项目供地手续。
(一)妥善处理已用未供土地。批而未供土地中,2011年1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但未办理供地审批手续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项目用地,在征地补偿手续到位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善供地审批手续;2011年1月1日以后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开工建设的,在征地补偿手续到位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查处后予以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1.对成片开发范围内未办理前期手续的道路、绿地、河道等基础设施用地,由当地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按现状测绘,提供用地申请书、用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征地手续完成证明文件,由所在地发改部门出具同意项目实施的意见,规划部门在用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上签署同意实施的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2.对已办理立项、规划选址前期手续的划拨用地,由用地单位提供原审批资料,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在项目用地预审或征地受理时间内的,不再办理规划许可延期手续。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遗失的,由发改、规划部门补发或出具查档证明。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用地申请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农转用批文、勘测定界图后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区政府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中部分被非住宅项目占用,经测绘后,对住宅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按上述方式完善供地手续的项目,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及登记发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4.道路、绿地、河道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原报批的用途与现城市规划不符的,按原规划用途完善供地手续。
5.道路、绿地、河道等基础设施项目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但实际已拆迁完毕的国有土地,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出具房屋拆迁补偿完毕证明,经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同类情况的集体土地,由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确认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妥善处理工业项目历史遗留问题。200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农转用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经依法查处后,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须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对其他已用未供的工业用地,经依法查处后,符合城市规划的,可将地上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可将地上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租赁。
(三)消化利用撤村建居用地。对 批撤村建居用地,由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土地利用潜力评估,对近期无法利用或今后不再开发利用的,应积 申请盘活农转用指标;具备利用条件的,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抓紧研究落实项目;无法盘活农转用指标且无法利用的,可申请核销批而未供土地。
(四)代征用地先行供地。储备土地(含工业用地)尚未供地,其中的代征道路、绿地、河道等基础设施用地面积较大的,由做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表、储备土地计划批复、储备土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或规划条件及附图)、征地手续完成证明,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用地坐标后,先行办理代征用地划拨用地手续。
四、用足用好政策,积 盘活土地指标和核销边角地
(一)置换盘活农转用指标。由于政策或规划调整、土地征收或有关批准文件失效等原因,原批准项目难以实施且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可将其农转用指标进行异地置换盘活,具体按照浙土资办〔2011〕114号文件操作。
1.各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要按照转型升级的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的实施,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指标盘活力度。 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功能区规划范围外的零星工业用地未落实项目的,必须盘活指标;成片开发的储备地块农转用批准后满2年仍未实施前期开发整理的,原则上应盘活指标;原划拨用地项目已取消且近期无法安排其他项目的,应积 盘活指标。
2.市区盘活批而未供土地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行统一登记入册进行管理,盘活的指标由本区域优先使用;本区域内无法使用的,由市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异地使用的指标,其费用按不低于现行指标价格进行结算。
3.由于测绘数据缺失或技术接边等原因导致重复报批农转用的项目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建设单位进行清理,建立台账,核对并提供前后两次农转用报批档案资料,以区、县(市)为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调整农转用批文。
(二)查清情况核销边角地。对道路、绿地、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查清情况确属无法单独划宗进行供地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核销后不再作为批而未供土地,具体按照浙土资办〔2011〕114号文件操作。
1.申请核销代征地、边角地等批而未供土地的,其面积原则上应小于1亩;申请核销因测绘误差引起的批而未供土地的,其面积原则上应小于相应农转用项目用地面积的2%。上述地块核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台账,直接申请核销。
2.对边角用地面积超过1亩或超过2%比例的地块,各地应积 研究利用。暂时无法利用的,以区、县(市)为单位集中报批,由规划部门统一提出规划意见,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申请核销;如包含农用地指标且符合盘活条件的,应积 盘活指标。
3.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边角地开发利用的研究协调,对面积较大且较为规则的地块,应提出开发利用意见,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社区配套管理用房等项目建设。
(三)河道及坑塘水面用地处理。对批而未供河道用地中的水面,可作为无法利用土地申请核销;对属于农用地报批的坑塘水面等用地,应申请盘活指标。
五、优化审批服务,为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提供有力保障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具体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将涉及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建设项目纳入绿色通道,主动沟通协调,提高办事效率。
(一)加快项目、环保、规划审批。农转用项目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向发改、规划、环保部门提供项目台账。发改部门负责对项目审批落实情况进行逐宗检查,发现项目变更或调整的,应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手续。环保部门负责按地块逐宗指导用地单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规划部门负责按照《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加强工作协调,对划拨用地及时出具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政府储备土地计划批复与规划条件实行并联审批,储备机构可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直接编制选址论证报告报规划部门审查确认。
(二)加快供地手续办理。适当调整划拨土地供地时序,道路、河道、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项目凭用地申请表、用地预审意见、单位资质证明、立项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勘测定界资料、实地踏勘表、征地落实材料等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他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具备上述材料后即可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时提交方案设计批复。招拍挂出让土地凭规划条件办理土地出让方案报批手续,土地出让后由建设单位持立项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优化拆迁验收手续。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基础设施项目供地、拆迁等手续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道路、河道、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已申领拆迁许可证,红线内尚有少量建筑未拆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市政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内暂保建筑确认表》,说明暂保建筑的概况、原因及其对道路、河道、绿地等基础设施使用功能、景观要求的影响,并在测绘附图上标识,经建设、规划部门确认后,由房屋征收、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验收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按拆迁验收范围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项目已申领拆迁许可证,需分期拆迁、分期建设的,可分期出具房屋拆除证明,分期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免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1〕1320号)等文件规定,对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及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减免相关税费,减轻农民和基层负担。有条件的区、县(市)要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妥善解决基础设施等政府投资项目的税费缴纳问题。
(五)优化审批方式。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审批协调,对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召集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及时处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审批部门应根据需要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实行联合审批,切实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
六、加强项目管理,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长效机制建设
(一)分解落实任务。根据省政府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部署和全市批而未供土地情况,市政府按年度同步下达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任务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利用计划,与各区、县(市)政府和管委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用地单位签订年度消化利用目标责任书。未明确或未完成年度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任务的,各地不得安排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二)严格项目准入。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联合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用地预审,严格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审查,重点加强对建设项目计划与资金落实、规划选址、用地规模等内容的审查,对前期工作不到位或征地补偿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不予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研究建立工业项目用地准入制度,开展工业项目准入评估,今后未达到准入评估要求的,一律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实施项目跟踪。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农转用报批前落实前期手续报批责任人,农转用项目报批后,发改、规划、环保、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建设项目落实审批责任人,对项目实行专人跟踪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和审批职能部门要根据农转用项目台账按月向各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
(四)加强动态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土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的动态监测和监管,对已完成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任务的地块,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完成数据入库和上图工作,同步录入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确保批而未供土地数据的现势性、真实性与准确性。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实地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通报制度。
(五)开展督查考核。加强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考核成绩纳入区、县(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并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挂钩。超额完成年度消化利用任务的行政区域,市政府在安排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按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消化利用任务未完成的,相应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将未完成的消化利用任务增加到下一年度消化利用任务中。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4日。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