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8 12:14:30 作者:楹庭律师团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1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目标、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2011年我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不高于全市年度经济发展目标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速度。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2011年,全市将新建廉租住房2580套、公共租赁住房5000套,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17000户。
通过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保证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廉租住房需求量等实际情况,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 关于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和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四、认真执行差别化房地产信贷政策。严格执行 差别化房地产信贷政策,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按照《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严格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继续加强对差别化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监管。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全面实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核验制度,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情况审查,严禁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和调整容积率。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加强商品住房用地的地价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地价异常变动情况,商品住房用地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为历史新高的县区,要按要求填报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表。
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加大对城市建设用地供而未用、用而未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的信息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如实申报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存量情况,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如实公开商品房销售和待售情况;房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销)售信息、房源信息等通过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预(销)售商品住宅的价格备案。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曝光和查处力度。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监测工作。按照省“2011年内实现省、市级联网,2012年上半年实现省、市、县三级全面联网”的要求,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和市场信息发布工作,定期公布新建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
八、大力宣传房地产调控政策。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从实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