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8 17:25:35 作者:楹庭律师团
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得到认可,哪些是属于合法有用的证据呢?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张凤宾律师为大家解答相关的疑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中明确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类: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下面说一下第八点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或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现场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一定要有法定的制作主体制作,为了保证笔录的合法性,现场笔录一定要由法定制作,非法定主体不能制作。
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现场笔录是被告提供的现场笔录。
一、该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因此制作主体一定是行政执法人员,不能由其他人员完成。通常也不允许委托他人来制作,目的是保证笔录制作的客观和真实。
二、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现场笔录一定要是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而不能是时候补做的。
三、现场笔录应当制作的客观真实,现场笔录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以及行政机关对其所作的处罚和处理的具体情况如实反映。因此现场笔录须将制作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的其他情况无一遗漏地载明。
四、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后,须由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或盖章。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载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行政相对人或有证人签名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前款规定是对制作现场笔录的一般要求。
五、关于法律法规和规则对现场笔录形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是一个特殊的约定。前款规定是对制作现场笔录的一般要求。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制作形式另有约定的,前款规定是对制作现场笔录的一般要求。
六、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制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是一个特殊的规定,制作现场笔录不仅要符合前款的要求,而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殊要求,还应当按照其特殊要求来制作。
以上就是关于现场笔录的法定要求,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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