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18 17:29:42 作者:楹庭律师团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路永强律师,政企专业律师团的首 席律师,跟大家一起探讨关于企业征收过程中,征收办或者是征收有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相关的一些问题,比如实施单位迟迟不予补偿,应该怎么办?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某供应公司诉南京某区主管部门的案例,1980年江苏有关部门把其中的一个码头的名称划归为江苏某公司,该公司又给了子公司。本案的原告,码头给了他。2013年该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作出了征收补偿方案,其中在证书步骤当中,征收期限届满,对征收未能达成协议的,由征收实施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区主管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2013年7月,区主管部门作出了征收决定。9月份,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的金额是200多万。2015年11月,既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没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该码头被拆了,所以,该公司不服。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省高院在一审当中,该公司就已经胜诉了。一审当中就判决该区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对该公司做出补偿决定。但是区主管部门提起了上诉。高院根据《征补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市县级的主管部门才是本区域的征收后补偿的机关。26条的规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本案当中区主管部门称,因为征收部门一直待遇履行上报的义务,所以导致区主管部门不能作出补偿决定。高院认为,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征收和补偿的义务机关都是区主管部门,实施机关如果不能及时上报材料是内部的问题,区主管部门完全作为管理机关,完全可以督促征收部门及时上报。但是,其怠于履行督促义务,因此,其理由没有得到高院的支持。
高院认定,征收部门未上报情况,不影响上诉人履行补偿的义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补偿决定,该公司获得了胜诉。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什么?在企业征收过程当中,如果是征收有关部门做出的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符合相关的规定,因为义务机关法律授权的机关是区县主管部门,而不是主管部门下设的某个部门。
另外,如果企业征收过程当中已经发生了拆除,迟迟不予补偿,应当提起 诉讼,要求其作出补偿决定并支付补偿款。这是区县级主管部门的一个法定职责。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应当先找专业的团队进行咨询,在法律方面,政策方面,包括其他的案例方面获得更多的支持之后,决定下一步应该怎么办。在充分的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后,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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