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效用地的范围与收回的依据都是什么?|北京拆迁律师

时间:2020-09-27 17:08:41 作者:楹庭律师团

近一年,在处理案件过程当中,有很多这样的低效用地的土地发生一些纠纷,特别是在江苏,浙江,上海,山东等地,广西也有这样的案子,这些案子典型的一些特点是什么?

主要是土地收回的程序比较混乱,主体不清楚,法律依据欠缺,补偿等问题。这些案件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案子的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所以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针对低效用地跟大家探讨一下。

什么是低效用地?

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包括低效产业用地(含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用途,下同)、低效商业用地、旧城用地、旧村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等五类。

 

低效用地的范围有哪些?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2)不符合安 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

(3)“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4)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厂矿和城中村等。

——国土资源部(2013)《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

低效用地收回的依据是什么?

低效用地的收回开发没有法律规定,目前并没有一个关于针对低效用地进行收回的专门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一些政策依据,低效用地的收回是国家的一项政策,好多省里的地方的一些政策,并不是法律规定。

2016年国土部也就是现在的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低效用地的再开发符合咱们国家的国情,人多,可利用的耕地少,建设用地更是非常珍贵。在利用建设用地的时候,一定要尽大限度的发挥它的价值,但是在再开发过程当中,应当注意哪些?通知作出了一些规定。

通知主要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的规定作出的。咱们看一下,关于再开发的原则是什么?

一、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先行

主管部门引导规划,不能由某国投类公司、城投类公司或地方的国企来进行。应当是由主管部门进行的一个引导,还得有相应的规划。

二、坚持市场取向,因势利导

坚持市场取向,因势利导。所谓的市场取向,就是让它符合市场的一些要求,不能违背市场的一些基本原则。

三、坚持公众参与,平等协商

坚持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平等协商,不能强制,不同意补偿标准,不能进行强制关停。如果说不同意就进行拆除或关停就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公司法》等等相关的法律规定,甚至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四、坚持利益共享,多方共赢

关于再开发的原则,平等协商进行,利益共享,多方共赢。所谓的利益共享,主要是指原有的土地所有权人也应当平等的享受土地再开发而获益。多方共赢不能是只有一方赢,要多方共赢,利益共享。

五、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

因地制宜,规范运作,这个也很重要,要规范运作,这个就是设立原则。原则就是一定不能打破的一些东西,要符合相关的规定运作。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请联系律师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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