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7 17:12:06 作者:楹庭律师团
《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类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是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行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二十八条第 二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订立的行政协议,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起 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北京楹庭刘云律师通过一个案例跟大家讲解一下,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行政协议,可不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法规是如何规定起 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
某公司与四川乐山市于2011年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租赁土地800亩,由区主管部门协助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以及其他的营业手续。但是,由于有关部门隐瞒土地的性质,土地性质是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造成该公司直接的损失。
因为协议签订于2011年,时间是在2015年5月1日之前的一份行政协议。对于这份协议,该公司如果不服,要求主管部门继续履行协议的情况下,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当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者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其他的争议解决途径的,作为协议一方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对于这份协议,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是应当可以依法受理。
如果有些当事人是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协议,但是进行的是民事诉讼,如果法院已经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并进入了审理程序,这时候,就应当依法走完民事诉讼程序。如果法院认为行政协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当时还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个案件,还涉及一个法律问题,是因为协议是2011年订立的,当事人是在2015年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涉及到起 诉期限或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对于该案件,当时高院《关于使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 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我们所说的行政诉讼法一般是叫起 诉期限,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当事人知道对方明确不履行。不履行就是以书面的或者是口头的形式约定,明确表达不继续,不再履行该协议的情况下,就适用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对于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协议的行为提起 诉讼的,此时应该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起 诉期限。
告知起 诉期限的,告知6个月期限,应该是在6个月之内提起。如果没有告知期限的情况下,是在一年之内提起 诉讼。所以,当时如果在与行政机关签订了相应的行政协议,比如征收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如果没有履行该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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