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产权尚未过户,涉及征收,款项归谁?

时间:2020-11-10 15:38:5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宋某在2006年的时候,从李某手中买了一套80平的房子,但是当时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也没有变更,房产证还是李某的名字。多年以后遇到了房屋征收,李某却找上门来,说房屋现在还没有过户,产权仍然是他的,宋某不同意。那么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法院判决:宋某要求确认自己的拆迁补偿,符合法律原则的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应予以支持。而由于李某已经将房屋出卖了,并且已经取得了购房款,所以没有享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也有很多企业主在购买房产时,房产产权变更,房产占用范围之内的土地,由于要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当时觉得变不变无所谓,不想拿这笔钱,有的把这个事儿疏漏过去了。有的认为要办理这些登记手续很麻烦等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在拆迁的时候,拿不出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

发现有房产证在自己企业名下,土地使用权没有变更,没有在名下,这种情况是不是会影响到补偿?这个补偿到底应该给谁,是给原来土地使用权人,还是说企业主可以获得补偿?先看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要确定到底能不能获得补偿?要先确定谁是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是原土地使用者,还是购买房产的现企业?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也就是建筑物、构筑物就是地上的房屋等进行转让,或者是其他的赠与或者出资的形式让出去了,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一并处分了。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由之后购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相关的权利人享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那么,这种土地使用权能否获得补偿?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身是能够获得补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补偿的问题,《物权法》121条规定,因不动产被征收致使用益物权灭失,或者影响物权行使,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收回因为公共利益或是城市建设规划的需要的土地,可以获得适当的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够在期限届满之前收回,如果要收回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律规定确定了用益物权人补偿基本的法律地位,只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地位,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获得土地补偿的相关的主体地位。即使在房产转让中没有进行变更登记,也不影响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权利的确定。
所以没有变更登记,照样可以去主张相应的土地补偿。现实过程中,如果征收部门提出一些不给补偿的一些理由或者是借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根据法律的的规定来主张补偿,这时候需要专业的律师来介入这个问题,律师会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制定具体的方案,以保障法律上应该有的相关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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