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拆迁户都有个疑问,正在和拆迁方协商补偿条件,还没等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子就被偷偷拆掉了。没有哪家单位承认是他们拆的,该去起诉谁呢?这种案例在征地拆迁案例中非常普遍,也十分典型。最近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例类似案例,法官的判决可谓为这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今后再有类似案例发生,一些法院可以此判决为依据。
一、房屋被偷拆,到底该起诉谁?
(1)原告被告
上诉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健,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东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楹庭律所汪庆丰、陆迦楠
(2)一审裁定驳回陈东林的诉求,不能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在陈东林没有与拆迁方谈好补偿条件时,陈东林的房屋被偷拆了,后来得知拆除实施方是龙王办事处,但是龙王办事处并不能作为适格被告,该起诉谁呢?最初陈东林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龙王办事处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适格。裁定驳回陈东林的起诉。陈东林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3)二审法院认为,航空港管委会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审法院认为,应该以航空港管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陈东林的房屋被拆除是因为实施园博园项目建设所涉土地征收,由龙王办事处实施拆除,龙王办事处是航空港管委会的派出机构,航空港管委会拥有省辖市级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承担区域内社会管理职能,是具有行使政府部分职能的行政机关。为其辖区内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
(4)龙王办事处的拆除行为由航空港管委会承担,航空港管委会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中,龙王办事处没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故其拆除陈东林房屋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航空港管委会承担,航空港管委会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5)法院判决结果
A、一审认为:关于航空港区管委会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拆除涉案房屋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航空港区管委会承担,航空港区管委会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有享受补偿安置的权利。航空港区管委会所辩称的集体土地的征收对象为村集体有失全面,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航空港区管委会在未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强行拆除了其房屋,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拆除行为违法。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航空港区管委会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航空港区管委会负担。
B、航空港区管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本案拆迁方的违法点
1、没签协议就拆除涉案房屋
拆迁方和被拆迁人没有就补偿事宜谈妥,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没有拿到任何补偿,其合法房屋被拆迁方拆除,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2、偷拆、拆除
拆迁方偷偷拆除、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楹庭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3、拆除的程序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了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权由法院行使。拆除按其性质分为合法的拆除和违法的拆除。国家自废除行政拆除后,目前合法的拆除只有司法拆除,即经法院法定程序裁决的拆除,其标志是由法院下发拆除通知,决定拆除的进程。
三、案件裁判的司法意义--根据“事实和法律”推定被告
1、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对公民的重大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影响,无论从法律上、政策上或是法律精神上,都应当至少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
2、从实施情况看,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都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进行,而办事处、村委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行为,都是县级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下进行的,这些行为从法律上应当视为委托,由县级政府承担责任。
3、如果不这样认定,会助长非法强制行为,也造成公民索赔的困难,也会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让至少县级政府承担责任,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要求,同时也是人权及社会权发展的趋势所在。
作者:楹庭拆迁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