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6 15:16:54 作者:楹庭律师团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南昌市XX彩印公司与县拆迁办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约定了征收补偿费用,公司要及时搬出并交付房屋。当日,县拆迁办将全部补偿费用支付给了公司。
2016年7月31日,镇政府拆除了该房屋。XX公司认为其非法拆除其房屋,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只能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拆除,被上诉人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属于非法强制拆除。
被拆除房屋内尚有物品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对被征收人因违约、拒绝搬迁的行为可以自行采取强制执行的权限。
公司并未自愿放弃屋内物品或也未收到催告限期自行搬出的通知。镇政府在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制搬迁上诉人屋内物品的行为违法。
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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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