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02 15:25:50 作者:楹庭律师团
近期有当事人咨询律师,他的房子之前也没有什么材料,想要登记怎么办?张凤宾律师来给大家讲一下这个话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国土资源部2016印发的191号通知文件,以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对于这些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是应当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资质等进行确认之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属于合法登记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这里简单给大家解释一下,如果房子之前什么手续都没有,然后可以先找村里,跟找村里说想要确权,由村里作出公示。公示比如是在村委会门口张贴一下,基本是没问题,张贴30天。也就是说没人过来说不行,或者是受理不行发现他的理由也不成立的情况下,都是可以找镇里进行审批的。
关于一户多宅不能登记的问题。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问题的通知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原则上确权到户。对于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是还没有分户的,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村及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后,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可以按照规定补办有关的用地手续予以确权登记。如果是没有公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标准的,也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那些因为继承问题而占用宅基地的,基本上可能也是属于“一户多宅”,因为好多都是村里老一辈儿过世了,新一辈儿自己有房子的情况下,老一辈儿房子肯定是继承来的,对于这种情况是可以进行登记的。需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的附记栏里进行写明,注明已经有一块宅基地了,这个房子是继承来的,然后这块只要你注明好了,就不会说不能登记,如果当地不给登记,那肯定是有问题的。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