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与实际不符,是否必须注销?

时间:2021-08-02 15:26:37 作者:楹庭律师团

  以案说法,关于注销登记的问题,注销登记过程中要注意的是权和证的两个问题。下面通过案例来了解下,都江堰市某村民夏某依法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之后都江堰市国土资源部门以夏某办理土地登记的时候所提交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以虚假材料骗取土地登记为由将夏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夏某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本案例刘云律师来为大家简单分析一下,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国土资源部门注销的是夏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那么都江堰市国土资源部门是否有权注销夏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呢?

  根据旧的《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只有存在以下三种情况时,国土资源部门才能依职权去办理注销登记。一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区县级行政主体批准收回,批准文件生效时候,如果当事人为未注销的,土地登记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注销。

  二是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行政主体批准征收。批准文件生效之后,原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去办理注销土地的手续。如果原土地所有权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进行注销。

  三是因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案例文书致使原土地使用权灭失的。也就是说通过法院判决生效的,将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的所使用的土地判给其他人的这种情况。

  如果存在这以上三种情况,征收国有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依据这种情况下原土地使用权灭失的,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只有这种情况下,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除了这些情况下注销登记均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或他向权利人申请,也就是除了我们刚刚所说的三种情况之外,是属于行政机关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注销土地登记的行为均需要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相关土地登记部门登记管理规范的设有关于土地登记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在本案中夏某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之后,涉案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这三种情况征收。那么这时候仅仅是申报的材料与实际存在一些差别的情况下,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没有权利注销夏某的土地使用权的。

  关于土地使用权,本案中市国土资源部门是否有权注销夏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呢?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发现土地登记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所以如果发现土地登记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符的情况下,应当报批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之后,原来不相符的土地证进行注销,办理注销手续,并且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更换证注销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部门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证书作废、废止,所以根据这个规定,本案中如果国土资源局发现夏某的土地证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应当是通知其办理变更手续。

  在市国土资源部门没有通知夏某进行更正的前提下,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证,这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所以这个案件提醒了我们要区分权和证,土地证只是权利的一个记载,它只是权利的一个载体,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并且不得以注销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来侵犯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

  所以说先有权利后面有登记,也就是说我们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才会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行为。那么土地使用权的登记行为也仅仅是权利的一个载体,先有权利的消灭,才会有注销的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土地的所有权人只有在原土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下,才会有后续的注销行为。

  如果土地使用权没有灭失,也就不会存在注销的行为,所以行政机关不能够以注销的方式来侵犯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权利没有灭失的情况下,是不能够进行土地的注销行为的,而且在其他的情况下也会发生类似的这种情况,土地使用权仅仅是登记和实际的情况不符的,要进行变更而不是注销。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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