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开放和发展住宅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12-28 13:13:36 作者:楹庭律师团

发布部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1998-05-28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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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关于加快城镇住宅建设步伐,进一步开放和发展住宅>级市场的精神,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要求,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人民群众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带动国民经济增长,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职工购买的完全产权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以下简称已购>策性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允许上市交易(包括买卖、租赁、交换、赠与、抵押),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金。交易收益归职工本人所得。 职工已购>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策性住房。 二、属下列情况的已购>策性住房暂不允许上市: (一)职工已有或既租又买两套以上(含两套)的住房; (二)学校教学区内、部队营房区内及单位办公、生产区与居住区无法分离的住房; (三)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性质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后会造成居住困难的住房; (五)其它有关>策规定不允许交易的住房。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与业务,保证件策性住房上市交易规范有序运作。鉴于>策性住房成份多元化,上市>策性强,为规范交易秩序,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地合法交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充分发挥市场电脑住房置换网的功效,提高置换配对的成功率,凡职工已购> 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统一到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为方便群众、促进交易,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为职工已购>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提供信息咨询、行情展示、中介代理网络业务;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进场提供“一条龙”业务。为简化交易办事程序,现行房屋买卖公告程序可予取消,从接>受理到登记办证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职工已购>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税费。 (一)职工已购>策性住房上市出售,为简便征收,按售房成交价对卖方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维护税、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交易规费,另按0.5‰收取印花税。在征收的综合税费中,各项税款为3.5%,交易规费为0.5%,税款与现行征收标准的差额部分 由地方补贴。 土地出让金的收取以售房成交价为计算基数,>环路以内按1.5%、>环路以外按1%收取。 (二)对购买 次上市出售的职工已购>策性住房的单位和个人,按成交价的3%征收契税,按成交价的0.5%收取交易规费。对买卖双方相互购买已购>策性住房的,由差价支付方以现行征收标准按差价交纳契税和交易规费。 (三)职工出售已购>策性住房交纳税费实行保证金制。职工出售>策性住房时,应持购入>策性住房的专用发票和交易过户手续,向税费征收机关按综合征收率交纳售价4%的保证金,保证金暂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的专户。 职工出售已购>策性住房后,从办毕交易过户之日起一年之内再购商品住房的(即先卖后买),视同住房产权交换,职工可持预交保证金专用发票,在交纳新购房应交税费时办理抵扣手续;对职工在新购商品住房后六个月内出售已购>策性住房的(先买后卖),视同住房产权交换,在 审验职工购商品房的缴税凭证后,可对其售房收入应交的4%的综合税费作抵扣计算,土地出让金仍按售房成交价的1%和1.5%征收。 按房改>策购房时未作价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部分,在上市交易时所交纳的4%的保证金,不得用作新购房的税费计抵。 职工出售>策性住房后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不再购买商品住房的,保证金转作税费分别解缴到征收机关。按综合征收率收取各项税费或保证金,为加强税款管理,保证税款的安全性和及时性,由财税部门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征管,按月解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土地 出让收益由国土部门收取。 五、职工无论是“先卖后买”还是“先买后卖”或相互购买>策性住房,只能享受一次税费>策优惠,此后再行买卖交易的,纳入现行商品房交易管理,不再享受优惠,买卖双方交易税费按现行征收标准执行。 六、发展住房金融,推行职工个人住房担保抵押贷款,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充分利用银行住房信贷资金,扩大个人住房消费容量,使职工在改善住房条件时“买旧房得一点,个人出一点(包括支取个人公积金帐户内的资金),不足部分向银行贷一点”,增强个人购房支付能力,增加住房有效需要,培育职工个人购房的消费主体。 (一)>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是一项有很大市场空间且流通量大的新的业务,为保证规范运作、分散风险,人民银行市分行和市房改办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已出台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尽快修改、完善和出台我市《职工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和《>策性住房上市交易 规则》,以保证有效管理,搞活流通。 (二)对职工“以旧换新”、“以差换好”需要贷款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担保抵押贷款。商业银行对购房对象进行必要的贷前审查,并经住房担保置业机构担保后,可开展不超过10年还款期的商业性放贷或组合性放贷(公积金切块与银行信贷按一定比例匹配),扶持职工分期付 款,购买住房。 (三)组建专业性“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购房或换购住房有资金困难的职工提供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担保,同时开展中介业务,帮助职工购房置业。 七、开放和发展住宅>级市场的工作在成都市住房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房地局会同市建委、国土、规划、财政、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组织实施。 八、开放和发展住宅>级市场的具体交易规则、办法等,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九、各郊区(市)、县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本实施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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