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复不认同,能否针对批复进行起诉?

时间:2021-08-10 09:54:55 作者:楹庭律师团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这也是我们前期办理的国有土地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如何去法院起诉?接下来孟雷律师给大家做一下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能够解答一些人的疑问。

  首先看一下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行政主体或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原来批准的是哪个部门就是由当时哪个部门批准,由原来的批准的行政部门进行批准,有的是县主管部门审批,有的是市主管部门审批。

  那么,市级主管部门到底可不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呢?当然。土地使用权规划调整就是程序重点关注的是主管和报批,批复的文件经过请示之后,市主管部门作出批准文件,批复收回,这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复的情形。那么这里的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是不是可诉呢?如果有异议如何起诉?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看一下法院指导案例是如何表述的。

  对类似的批复,相关法院的指导案例是这么表述的,地方行政主体对诉行政管理作出请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其批复进行起诉。但是后面有这么一个规定,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原则上一般都是内部的行政行为不可诉。产生权利有影响的,就是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是可以去进行起诉的。但是对于不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人来说,如何鉴定批复是否付诸实施,什么情况下叫付诸实施。又该如何去鉴定区别是个问题。

  批复行为可以外化,看内部批复有没有外化,如果外化的是可诉的,没有外化不可诉。外化的是可以诉的,所以批复不是绝对的不可诉。

  那么通常情况下,如果外化是可以起诉的,那么,对这个批复,我们在实践过程中如何去鉴定是否外化呢?

  外化一般是这样的,在批复收回土地的过程当中,属于内部的行政行为。如果作出批复之后没有作出一个决定,送达或者是公告,单凭一个决定给送达土地使用权,因为收回土地重要性的环节应当直接送达给土地使用权人,做一个处理决定,那么收回土地决定权就可以直接决定。

  如果说有一些作出处理决定之后,我们就这个批复还有往往是公告,公告收回可能会批复之后作出公告,没有作出决定,所以在实践过程当中也是多种多样,对于这种,如果作出公告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内部行政行为有外化的文件,那么起诉外化文件,如果说内部没有外化文件,那么这个批复是可以起诉的。

  所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复是否可以起诉的问题,如何起诉里面有多个环节,要对每个环节进行分析,然后再看要起诉哪个环节。如果实在拿不准的情况下,也不知道哪个行为有没有外化,不知道诉哪个环节或者决定,找两到三个环节有相关性的,基本上决定是内部性的,不可诉。

  基本上同一个类型的案件之前出的判决书,观点都不一样,所以对行政行为外化的问题是一个理论性比较强的问题,而且是会产生争议的一个问题。对于这类问题,大家能辨别的情况下,我们去辨别内部行为有外化,有外化的,我们去起诉外化,起诉内部行政行为。如果实在拿不准的情况下,都诉一下。总之指导案例对批复的意见,批复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是可以进行起诉的。

  我们处理在国有土地收回的过程当中,处理这类的案件要注意两个问题,往往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不服的情况,可以对收回的行政行为进行起诉。如果说收回的决定是不正确的,违法的可以撤销。如果说将来涉及到补偿,可以启动相应的补偿程序。如果说是违法进行收回的这种情况,那将来是一个赔偿的问题。所以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一个是对收回的批复不服的,可以起诉,撤销处理的决定。另一个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对于补偿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如何补偿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包括2018年初的相关文件里面明确规定,包括最高院作出的指导案例或司法解释,对于国有土地收回的补偿,都提到了要结合多种因素参考区位,参考市场价给补偿,不得低于原有土地,原先取得土地的成本,参考市场价进行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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