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03 10:06:17 作者:楹庭律师团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非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及时地搜集相关的证据,以备后续的救济或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被征收人收集相关证据可以采用拍照,或者其它方式搜集证据。搬迁公告、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协议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如果被非法强拆,也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基本案情:谭先生拥有位于安徽省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一处,有房屋权属凭证。2020年11月,区行政主体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水系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谭先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谭先生不服该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非基于公共利益作出,且决定作出程序违法,侵害了谭先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区行政主体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在庭审中汪庆丰律师指出,对被告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合法。
不管是补充的证据还是补充的事实,都不认可。因为被告在法庭上也是一问三不知,需要回去查。法院问的时候被告没准备好,被告代理人、被告工作人员不知道,就证明被告自己不知道。原告没有义务,法庭也没有义务等被告庭后再去查阅,再去向法庭提交。
法庭的职能是还原事实真相,依据是双方提交的证据。被告有相关的证据没提交或者没有承担不利后果,可以认为没有相关的事实,没有相关的证据,没有相关的职权,所以被告庭后提交的材料,原告都不认可。
法院认为,被告区行政主体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故区行政主体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予以撤销。诉讼过程中,区行政主体已经自行撤销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但原告在庭审中表示仍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据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确认被告某区行政主体作出的相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22条的规定,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情形: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的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主要表现在危害经济、金融、财政、税收等,妨害社会秩序、治安管理、道路交通、文化教育、环境卫生,侵犯个人人身权利财产权等。
关于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范围的规定,依职权调取证据是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个人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根据此条规定,有权调取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控制下的相关证据,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调取证据是执行法律行使职权的行为。它在性质上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有关人员不得无理拒绝和干涉,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